地政士之懲戒處分如下:
一、警告。
二、申誡。
三、停止執行業務二月以上二年以下。
四、除名。
地政士受警告處分三次者,視為申誡處分一次;受申誡處分三次者,應另予停止執行業務之處分;受停止執行業務期間累計滿三年者,應予除名。
地政士的懲戒處分分四種,由輕到重:警告、申誡、停止執行業務2個月以上2年以下、除名。並有累進加重:警告處分滿3次,視為申誡1次;申誡處分滿3次,應再給予停止執行業務的處分;停止執行業務期間累計滿3年的,應予除名。設計上是讓輕微違規累積後升級為更重的處分,最終可能走到除名出局。
紅色為不動產經紀人、灰紅為地政士;空白柱代表該年未出現。資料來源:考選部公告試題、LandExam 自研引擎逐題比對民國 100–114 年題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