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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政士法 · LAW ARTICLE

第 44 條

ARTICLE TEXT · 條文全文

條文全文

地政士違反本法規定者,依下列規定懲戒之:

一、違反第九條第二項、第十二條第一項、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一項、第十七條、第二十三條至第二十五條或第二十九條第三項規定者,應予警告或申誡,並限期命其改正;屆期仍未改正者,得繼續限期命其改正,並按次連續予以警告或申誡至改正為止。

二、違反第十二條第二項、第十八條、第二十七條第三款、第四款、第二十八條規定、違背地政士倫理規範或違反地政士公會章程情節重大者,應予申誡或停止執行業務。

三、違反依第二十二條第三項所定之管理辦法、第二十六條第一項、第二十七條第一款、第二款、第五款、第六款或第二十九條第二項規定者,應予停止執行業務或除名。

PLAIN · 白話解讀

地政士違反本法依條文分三級懲戒。第一級(警告或申誡並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按次連續至改正為止):違反第 9 條 2 項、12 條 1 項、13、14、15 條 1 項、17 條、23 至 25 條或 29 條 3 項。第二級(申誡或停止執業):違反第 12 條 2 項、18 條、27 條 3、4 款、28 條或違背倫理規範、公會章程情節重大。第三級(停止執業或除名):違反第 22 條 3 項管理辦法、26 條 1 項、27 條 1、2、5、6 款或 29 條 2 項。

  • 懲戒分三級對應不同條文違反
  • 第一級:警告或申誡並限期改正
  • 未改正者按次連續警告或申誡
  • 第二級:申誡或停止執行業務
  • 第三級:停止執行業務或除名
考點常考各條文違反對應何種懲戒;陷阱:除名屬最重懲戒,誤把申誡或警告當最重。
6
歷年考過次數 · 100–114 年
0 個年度,最近 112
經紀人 0 · 地政士 6
100107114
DATA · 歷年出題分布

15 屆考試中出現於 0 個年度

紅色為不動產經紀人、灰紅為地政士;空白柱代表該年未出現。資料來源:考選部公告試題、LandExam 自研引擎逐題比對民國 100–114 年題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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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動產經紀人 地政士
FAQ · 常見問題

關於 地政士法 第 44 條

地政士法第44條的白話文意思是什麼?
完整白話解讀請見本頁上方「PLAIN · 白話解讀」段落,內含 5 點要件條列與考點 callout。 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之 地政士法第44條為準(見本頁「條文全文」)。
地政士法第44條最常考什麼題型?
歷年 6 題考古題中,出題重心常在條文要件辨析、與相關條文競合適用、以及具體案例事實判斷。詳解請見本頁「歷年考題」。
地政士法第44條跟哪些條文容易混淆?
本條在不動產考試中常與地政士法同章節條文一起出題。建議使用 LandExam 的「跨法規對照」hub page 查看本條的相關高頻條文。
地政士法第44條在不動產考試考過幾次?
根據 LandExam 對民國 100–114 年共 15 屆不動產考試的逐題比對統計,地政士法第 44 條共被引用 6 次、地政士考試 6 次,最近一次出現於112 年。資料來源:考選部公告試題、LandExam 自研引擎逐題比對。
地政士法第44條在哪些年度考過?
本條在民國 100-114 年共出現 6 題(中頻考點)。詳解請見本頁。
如何用 LandExam 練習地政士法第4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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