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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政士法 第 4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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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全文
地政士有第四十四條各款情事之一時,委託人、利害關係人、各級主管機關、地政事務所或地政士公會得列舉事實,提出證據,報請地政士登記之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所設懲戒委員會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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