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用土地人申請徵收土地或土地改良物前,除國防、交通或水利事業,因公共安全急需使用土地未及與所有權人協議者外,應先與所有權人協議價購或以其他方式取得;所有權人拒絕參與協議或經開會未能達成協議且無法以其他方式取得者,始得依本條例申請徵收。
前項協議之內容應作成書面,並應記明協議之結果。如未能達成協議,應記明未達成協議之理由,於申請時送交中央主管機關。
第一項協議價購,依其他法律規定有優先購買權者,無優先購買權之適用。
第一項協議價購,應由需用土地人依市價與所有權人協議。
前項所稱市價,指市場正常交易價格。
需用土地的人想申請徵收土地或土地改良物之前,原則上要先跟所有權人協議價購,或用其他方式取得;除非是國防、交通或水利事業因公共安全急需用地、來不及協議。協議內容要做成書面,記明結果;若沒談成,也要記下沒談成的理由,並在申請徵收時送中央主管機關。協議價購時,依其他法律享有優先購買權的人不能主張優先購買。協議價購要由需用土地人依市價跟所有權人談,市價指的是市場正常交易價格。
紅色為不動產經紀人、灰紅為地政士;空白柱代表該年未出現。資料來源:考選部公告試題、LandExam 自研引擎逐題比對民國 100–114 年題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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