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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徵收條例 · LAW ARTICLE

第 11 條

ARTICLE TEXT · 條文全文

條文全文

需用土地人申請徵收土地或土地改良物前,除國防、交通或水利事業,因公共安全急需使用土地未及與所有權人協議者外,應先與所有權人協議價購或以其他方式取得;所有權人拒絕參與協議或經開會未能達成協議且無法以其他方式取得者,始得依本條例申請徵收。

前項協議之內容應作成書面,並應記明協議之結果。如未能達成協議,應記明未達成協議之理由,於申請時送交中央主管機關。

第一項協議價購,依其他法律規定有優先購買權者,無優先購買權之適用。

第一項協議價購,應由需用土地人依市價與所有權人協議。

前項所稱市價,指市場正常交易價格。

PLAIN · 白話解讀

需用土地的人想申請徵收土地或土地改良物之前,原則上要先跟所有權人協議價購,或用其他方式取得;除非是國防、交通或水利事業因公共安全急需用地、來不及協議。協議內容要做成書面,記明結果;若沒談成,也要記下沒談成的理由,並在申請徵收時送中央主管機關。協議價購時,依其他法律享有優先購買權的人不能主張優先購買。協議價購要由需用土地人依市價跟所有權人談,市價指的是市場正常交易價格。

  • 徵收前先協議價購或另方式取得
  • 國防交通水利急需例外
  • 拒絕參與或開會未達協議才可申請
  • 協議內容應作成書面
  • 未達協議要記明理由送中央主管機關
  • 協議價購無優先購買權適用
  • 需用土地人依市價協議
  • 市價即市場正常交易價格
考點考前置協議義務、急迫事業例外、書面化要求、優先購買權排除及市價定義;常考無協議即申請徵收的合法性。
5
歷年考過次數 · 100–114 年
3 個年度,最近 113
經紀人 3 · 地政士 2
100107114
DATA · 歷年出題分布

15 屆考試中出現於 3 個年度

紅色為不動產經紀人、灰紅為地政士;空白柱代表該年未出現。資料來源:考選部公告試題、LandExam 自研引擎逐題比對民國 100–114 年題庫。

100101102103104105106107108109110111112113114
不動產經紀人 地政士
PAST EXAMS · 歷年考題

土地徵收條例 第 11 條歷年怎麼考?

以下是引用本條的代表題目(依年份倒序),每題標註考試類型、年份與科目。點擊題卡到 LandExam 看完整題目、選項與解析。

FAQ · 常見問題

關於 土地徵收條例 第 11 條

土地徵收條例第11條的白話文意思是什麼?
完整白話解讀請見本頁上方「PLAIN · 白話解讀」段落,內含 8 點要件條列與考點 callout。 理解本條時建議搭配「一般徵收 vs 區段徵收 vs 市地重劃(取得與分配)」相關條文一併釐清,避免實務題答題時誤用條文。 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之 土地徵收條例第11條為準(見本頁「條文全文」)。
土地徵收條例第11條最常考什麼題型?
歷年考古題中本條典型題型如下:「依土地徵收條例規定,有關徵收之程序,下列何者正確?」(113 年);「依土地徵收條例第11條規定協議價購,應由需用土地人依何種價格與所有權人協議?」(101 年)。出題重心常在條文要件辨析、與相關條文競合適用、以具體案例事實判斷適用結果。完整 5 題 + 詳解請見本頁「歷年考題」段落。
土地徵收條例第11條跟哪些條文容易混淆?
本條最常與「一般徵收 vs 區段徵收 vs 市地重劃(取得與分配)」其他條文混淆。涉及條文:土地徵收條例§30、土地徵收條例§4、土地徵收條例§39、平均地權條例§56。建議使用 LandExam 的「跨法規對照」hub page 查看完整對照表。
土地徵收條例第11條在不動產考試考過幾次?
根據 LandExam 對民國 100–114 年共 15 屆不動產考試的逐題比對統計,土地徵收條例第 11 條共被引用 5 次,其中不動產經紀人考試 3 次、地政士考試 2 次,跨 3 個年度,最近一次出現於113 年。資料來源:考選部公告試題、LandExam 自研引擎逐題比對。
土地徵收條例第11條在哪些年度考過?
民國 113 年、101 年、100 年 均有題目引用本條。每年考次的題型可能略有變化,完整 5 題逐題詳解請見本頁。
如何用 LandExam 練習土地徵收條例第11條?
點擊本頁底部「線上練習引用本條的題目」可逐題練 5 題。做錯題目自動進 SM-2 間隔重複錯題集,到期跳出複習。申論題用 LandExam 自研 AI 評分依「法條準確度・論述完整度・結構・字數」四維度給 0–25 分,附等第與改善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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