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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徵收條例 · LAW ARTICLE

第 26 條

ARTICLE TEXT · 條文全文

條文全文

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於國庫設立土地徵收補償費保管專戶,保管因受領遲延、拒絕受領或不能受領之補償費,不適用提存法之規定。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於本條例規定應發給補償費之期限屆滿次日起三個月內存入專戶保管,並通知應受補償人。自通知送達發生效力之日起,逾十五年未領取之補償費,歸屬國庫。

前項保管專戶儲存之補償費應給付利息。以實收利息照付。

未受領之徵收補償費,依第一項規定繳存專戶保管時,視同補償完竣。

第一項未受領補償費保管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前四項規定,於本條例施行前未辦竣提存之未受領補償費,準用之。

PLAIN · 白話解讀

土地被徵收後,補償費若應受領人遲不領、拒領或找不到人,主管機關不用走提存法的提存程序,而是在國庫設專戶保管。應發補償費期限屆滿的隔天起三個月內,要把錢存進專戶並通知應受補償人。通知送達生效之日起算,超過十五年沒人領,這筆錢就歸國庫所有。專戶保管期間要按實收利息給付。錢一存入專戶,就視同已完成補償。專戶保管的細部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訂定。本條例施行前還沒辦完提存的舊案,也準用本條規定。

  • 國庫設立保管專戶
  • 期限屆滿次日起3個月內存入
  • 通知送達後逾15年未領歸國庫
  • 依實收利息給付
  • 存入專戶視同補償完竣
考點常考保管期限、歸國庫年限與「視同補償完竣」的效果,典型陷阱:把十五年寫成十年,或誤以為要先提存才算補償完成。
6
歷年考過次數 · 100–114 年
4 個年度,最近 113
經紀人 4 · 地政士 2
100107114
DATA · 歷年出題分布

15 屆考試中出現於 4 個年度

紅色為不動產經紀人、灰紅為地政士;空白柱代表該年未出現。資料來源:考選部公告試題、LandExam 自研引擎逐題比對民國 100–114 年題庫。

100101102103104105106107108109110111112113114
不動產經紀人 地政士
PAST EXAMS · 歷年考題

土地徵收條例 第 26 條歷年怎麼考?

以下是引用本條的代表題目(依年份倒序),每題標註考試類型、年份與科目。點擊題卡到 LandExam 看完整題目、選項與解析。

FAQ · 常見問題

關於 土地徵收條例 第 26 條

土地徵收條例第26條的白話文意思是什麼?
完整白話解讀請見本頁上方「PLAIN · 白話解讀」段落,內含 5 點要件條列與考點 callout。 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之 土地徵收條例第26條為準(見本頁「條文全文」)。
土地徵收條例第26條最常考什麼題型?
歷年考古題中本條典型題型如下:「依土地徵收條例規定,有關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於國庫設立土地徵收補償費保管專戶部分,下列何者錯誤?」(113 年);「依土地徵收條例規定,因受領遲延、拒絕受領或不能受領之補償費,下列何者正確?」(112 年)。出題重心常在條文要件辨析、與相關條文競合適用、以具體案例事實判斷適用結果。完整 6 題 + 詳解請見本頁「歷年考題」段落。
土地徵收條例第26條跟哪些條文容易混淆?
本條在不動產考試中常與土地徵收條例同章節條文一起出題。建議使用 LandExam 的「跨法規對照」hub page 查看本條的相關高頻條文。
土地徵收條例第26條在不動產考試考過幾次?
根據 LandExam 對民國 100–114 年共 15 屆不動產考試的逐題比對統計,土地徵收條例第 26 條共被引用 6 次,其中不動產經紀人考試 4 次、地政士考試 2 次,跨 4 個年度,最近一次出現於113 年。資料來源:考選部公告試題、LandExam 自研引擎逐題比對。
土地徵收條例第26條在哪些年度考過?
民國 113 年、112 年、110 年、105 年 均有題目引用本條。每年考次的題型可能略有變化,完整 6 題逐題詳解請見本頁。
如何用 LandExam 練習土地徵收條例第2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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