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改良物之補償費,按徵收當時該建築改良物之重建價格估定之。
農作改良物之補償費,於農作改良物被徵收時與其孳息成熟時期相距在一年以內者,按成熟時之孳息估定之;其逾一年者,按其種植及培育費用,並參酌現值估定之。
建築改良物及農作改良物之補償費,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會同有關機關估定之;其查估基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這條規範建築改良物與農作改良物被徵收時的補償費計算方式。建築改良物以徵收當時的重建價格估定。農作改良物則看徵收與孳息成熟的時間差:如果一年以內就會成熟,按成熟時的孳息估定;如果超過一年才成熟,就按種植及培育費用,再參酌現值估定。補償費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會同有關機關估定,而查估的基準授權中央主管機關訂定。整條核心在區分兩種改良物的估價邏輯,以及一年內外作為農作改良物估價方法的分水嶺。
紅色為不動產經紀人、灰紅為地政士;空白柱代表該年未出現。資料來源:考選部公告試題、LandExam 自研引擎逐題比對民國 100–114 年題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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