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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徵收條例 · LAW ARTICLE

第 40 條

ARTICLE TEXT · 條文全文

條文全文

實施區段徵收時,原土地所有權人不願領取現金補償者,應於徵收公告期間內,檢具有關證明文件,以書面向該管直轄巿或縣(巿)主管機關申請發給抵價地。該管直轄巿或縣(巿)主管機關收受申請後,應即審查,並將審查結果,以書面通知申請人。

土地所有權人依前項規定申請發給抵價地時,得就其全部或部分被徵收土地應領之補償地價提出申請。

申請發給抵價地者,對其土地之權利義務,於接到該管直轄巿或縣(巿)主管機關核定發給抵價地通知時終止。經核定發給抵價地或已領竣徵收補償地價之土地所有權人,得向直轄巿或縣(巿)主管機關申請,改按原徵收補償地價發給現金補償或發給抵價地,經直轄巿或縣(巿)主管機關徵得需用土地人同意後核准。

前項申請改發給現金補償或改發給抵價地者,應於核定發給抵價地通知之日,或現金補償發給完竣之日,或通知補償地價存入保管專戶之日起一個月內為之,並以一次為限。申請改發給抵價地者,直轄巿或縣(巿)主管機關應限期繳回其申請改發給抵價地之徵收補償地價後始得核准。

申請發給抵價地者,直轄巿或縣(巿)主管機關不受第二十條第一項發給期限之限制。

經核定發給抵價地者,其應領之抵價地由該管直轄巿或縣(巿)主管機關於規劃分配後,囑託該管登記機關逕行辦理土地所有權登記,並通知原土地所有權人定期到場接管。未按指定期限接管者,視為已接管。

PLAIN · 白話解讀

區段徵收時,土地所有權人若不想領現金,可在徵收公告期間內,備齊證明文件,書面向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申請發給抵價地,可就全部或部分被徵收地申請。核定發給抵價地通知到達時,原土地權利義務終止。已核定或已領完徵收補償地價者,經主管機關徵得需用土地人同意後,可改領現金或改領抵價地,須在通知日、現金發完日或補償款存入保管專戶日起一個月內辦理,僅限一次。抵價地由主管機關規劃分配後,囑託登記機關辦理所有權登記,通知原所有權人定期到場接管,未按期接管視為已接管。

  • 區段徵收原所有權人不領現金
  • 公告期間內書面申請抵價地
  • 備齊證明文件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 可就全部或部分被徵收地申請
  • 核定發給通知到達時權利義務終止
  • 可改領現金或改領抵價地
  • 改領須一個月內辦理一次為限
  • 申請改抵價地須先繳回原補償地價
  • 抵價地由主管機關規劃分配
  • 囑託登記機關辦理所有權登記
  • 未按期接管視為已接管
考點區段徵收抵價地申請時點與改領現金一個月內一次為限的程序時限,以及未按期接管視為已接管的法律效果。
5
歷年考過次數 · 100–114 年
4 個年度,最近 112
經紀人 5 · 地政士 0
100107114
DATA · 歷年出題分布

15 屆考試中出現於 4 個年度

紅色為不動產經紀人、灰紅為地政士;空白柱代表該年未出現。資料來源:考選部公告試題、LandExam 自研引擎逐題比對民國 100–114 年題庫。

100101102103104105106107108109110111112113114
不動產經紀人 地政士
PAST EXAMS · 歷年考題

土地徵收條例 第 40 條歷年怎麼考?

以下是引用本條的代表題目(依年份倒序),每題標註考試類型、年份與科目。點擊題卡到 LandExam 看完整題目、選項與解析。

FAQ · 常見問題

關於 土地徵收條例 第 40 條

土地徵收條例第40條的白話文意思是什麼?
完整白話解讀請見本頁上方「PLAIN · 白話解讀」段落,內含 11 點要件條列與考點 callout。 理解本條時建議搭配「區段徵收抵價地 vs 市地重劃配地(領回機制)」相關條文一併釐清,避免實務題答題時誤用條文。 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之 土地徵收條例第40條為準(見本頁「條文全文」)。
土地徵收條例第40條最常考什麼題型?
歷年考古題中本條典型題型如下:「實施區段徵收時,申請發給抵價地者,對其被徵收土地之權利義務,於何時終止?」(107 年);「實施區段徵收之土地,得以抵價地補償方式為之,依土地徵收條例規定,請指出抵價地總面積, 以下列何項原則為之?」(104 年)。出題重心常在條文要件辨析、與相關條文競合適用、以具體案例事實判斷適用結果。完整 5 題 + 詳解請見本頁「歷年考題」段落。
土地徵收條例第40條跟哪些條文容易混淆?
本條最常與「區段徵收抵價地 vs 市地重劃配地(領回機制)」其他條文混淆。涉及條文:土地徵收條例§44、平均地權條例§60-1、平均地權條例§60-2、市地重劃實施辦法§31。建議使用 LandExam 的「跨法規對照」hub page 查看完整對照表。
土地徵收條例第40條在不動產考試考過幾次?
根據 LandExam 對民國 100–114 年共 15 屆不動產考試的逐題比對統計,土地徵收條例第 40 條共被引用 5 次,其中不動產經紀人考試 5 次,跨 4 個年度,最近一次出現於112 年。資料來源:考選部公告試題、LandExam 自研引擎逐題比對。
土地徵收條例第40條在哪些年度考過?
民國 107 年、104 年、103 年、102 年 均有題目引用本條。每年考次的題型可能略有變化,完整 5 題逐題詳解請見本頁。
如何用 LandExam 練習土地徵收條例第40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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