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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徵收條例 · LAW ARTICLE

第 44 條

ARTICLE TEXT · 條文全文

條文全文

區段徵收範圍內土地,經規劃整理後,除依第四十三條規定配回原管理機關及第四十三條之一規定配售外,其處理方式如下:

一、抵價地發交被徵收土地所有權人領回。其應領回抵價地之面積,由該管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按其應領地價補償費與區段徵收補償地價總額之比率計算其應領之權利價值,並以實際領回抵價地之單位地價折算之。

二、道路、溝渠、公園、綠地、兒童遊樂場、廣場、停車場、體育場所及國民學校用地,無償登記為當地直轄市有、縣(市)有或鄉(鎮、市)有。

三、前款以外之公共設施用地,得由主管機關依財務計畫需要,於徵收計畫書載明有償或無償撥供需地機關或讓售供公營事業機構使用。

四、國民住宅用地、安置原住戶或經行政院專案核准所需土地得以讓售。

五、其餘可供建築土地,得予標售、標租或設定地上權。

依前項第一款規定領回面積不足最小建築單位面積者,應於規定期間內提出申請合併,未於規定期間內申請者,該管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於規定期間屆滿之日起三十日內,按原徵收地價補償費發給現金補償。

第一項第二款以外之公共設施用地,如該事業得許民營者,其用地應依第一項第五款之規定辦理。

依第一項第三款至第五款撥用或讓售地價及標售底價,以開發總費用為基準,按其土地之位置、地勢、交通、道路寬度、公共設施及預期發展等條件之優劣估定之。

依第一項第五款標租或設定地上權時,其期限不得逾九十九年。

第一項第五款土地之標售、標租及設定地上權辦法,由各級主管機關定之。

PLAIN · 白話解讀

區段徵收土地經規劃整理後,處理方式:抵價地發交被徵收人領回,按應領地價補償費與區段徵收補償地價總額之比率計算應領權利價值,再以實際領回抵價地單位地價折算面積;道路、溝渠、公園、綠地、兒童遊樂場、廣場、停車場、體育場所、國民學校用地,無償登記為當地直轄市、縣市或鄉鎮市有;其他公共設施用地得依財務計畫有償或無償撥供需地機關或讓售公營事業;國民住宅用地、安置原住戶或行政院專案核准土地得讓售;其餘可供建築土地得標售、標租或設定地上權。領回面積不足最小建築單位者應限期申請合併,逾期按原徵收地價發給現金補償。標租或設定地上權期限不得逾九十九年。

  • 區段徵收土地經規劃整理
  • 可發回抵價地給被徵收人
  • 抵價地按權利價值與單位地價折算
  • 道路公園等用地無償登記地方所有
  • 其他公共設施得有償或無償撥用讓售
  • 國宅及安置原住戶土地可讓售
  • 剩餘建築土地可標售標租或設地上權
  • 領回面積不足須申請合併
  • 逾期改發給現金補償
  • 標租或地上權不得超過99年
考點區段徵收土地五種處理方式、抵價地折算公式、無償登記項目、標租與地上權99年上限
4
歷年考過次數 · 100–114 年
3 個年度,最近 113
經紀人 3 · 地政士 1
100107114
DATA · 歷年出題分布

15 屆考試中出現於 3 個年度

紅色為不動產經紀人、灰紅為地政士;空白柱代表該年未出現。資料來源:考選部公告試題、LandExam 自研引擎逐題比對民國 100–114 年題庫。

100101102103104105106107108109110111112113114
不動產經紀人 地政士
PAST EXAMS · 歷年考題

土地徵收條例 第 44 條歷年怎麼考?

以下是引用本條的代表題目(依年份倒序),每題標註考試類型、年份與科目。點擊題卡到 LandExam 看完整題目、選項與解析。

FAQ · 常見問題

關於 土地徵收條例 第 44 條

土地徵收條例第44條的白話文意思是什麼?
完整白話解讀請見本頁上方「PLAIN · 白話解讀」段落,內含 10 點要件條列與考點 callout。 理解本條時建議搭配「區段徵收抵價地 vs 市地重劃配地(領回機制)」相關條文一併釐清,避免實務題答題時誤用條文。 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之 土地徵收條例第44條為準(見本頁「條文全文」)。
土地徵收條例第44條最常考什麼題型?
歷年考古題中本條典型題型如下:「依土地徵收條例規定,有關區段徵收範圍內土地,經規劃整理後之處理方式,下列何者正確?」(113 年);「依土地徵收條例規定,區段徵收範圍內土地,經規劃整理後,有關其處理方式,下列敘述何者錯誤?」(111 年)。出題重心常在條文要件辨析、與相關條文競合適用、以具體案例事實判斷適用結果。完整 4 題 + 詳解請見本頁「歷年考題」段落。
土地徵收條例第44條跟哪些條文容易混淆?
本條最常與「區段徵收抵價地 vs 市地重劃配地(領回機制)」其他條文混淆。涉及條文:土地徵收條例§40、平均地權條例§60-1、平均地權條例§60-2、市地重劃實施辦法§31。建議使用 LandExam 的「跨法規對照」hub page 查看完整對照表。
土地徵收條例第44條在不動產考試考過幾次?
根據 LandExam 對民國 100–114 年共 15 屆不動產考試的逐題比對統計,土地徵收條例第 44 條共被引用 4 次,其中不動產經紀人考試 3 次、地政士考試 1 次,跨 3 個年度,最近一次出現於113 年。資料來源:考選部公告試題、LandExam 自研引擎逐題比對。
土地徵收條例第44條在哪些年度考過?
民國 113 年、111 年、104 年 均有題目引用本條。每年考次的題型可能略有變化,完整 4 題逐題詳解請見本頁。
如何用 LandExam 練習土地徵收條例第4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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