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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徵收條例 · LAW ARTICLE

第 49 條

ARTICLE TEXT · 條文全文

條文全文

已公告徵收之土地,需用土地人應切實按核准計畫及所定期限使用。在未依徵收計畫完成使用前,需用土地人應每年檢討其興辦事業計畫,並由其上級事業主管機關列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辦理撤銷徵收:

一、因作業錯誤,致原徵收之土地不在工程用地範圍內。

二、公告徵收時,都市計畫已規定以聯合開發、市地重劃或其他方式開發。但以聯合開發方式開發之土地,土地所有權人不願參與聯合開發者,不在此限。

已公告徵收之土地,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廢止徵收:

一、因工程變更設計,致原徵收之土地不在工程用地範圍內。

二、依徵收計畫開始使用前,興辦之事業改變、興辦事業計畫經註銷、開發方式改變或取得方式改變。

三、已依徵收計畫開始使用,尚未依徵收計畫完成使用之土地,因情事變更,致原徵收土地之全部或一部已無徵收之必要。

依前二項辦理撤銷或廢止徵收之土地或土地改良物,其已一併徵收之殘餘部分,應同時辦理撤銷或廢止。但該殘餘部分已移轉或另有他用者,不在此限。

前三項規定,於本條例施行前公告徵收之土地,適用之。

PLAIN · 白話解讀

土地一旦被公告徵收,需地機關必須照核准計畫和期限好好使用,還沒用之前每年都要檢討事業計畫並由上級列管。如果發生作業錯誤導致土地不在工程範圍、或公告時都計已規定要聯合開發或市地重劃,就要辦撤銷徵收。若是工程變更設計、興辦事業改變或註銷、開發或取得方式改變、已開始用但情事變更不再需要等情形,就要辦廢止徵收。一併徵收的殘餘部分原則上同時撤銷或廢止,但已移轉或另作他用就不必。本條例施行前已公告徵收的土地也適用。

  • 需地人應按計畫及期限使用
  • 未使用前每年檢討並列管
  • 作業錯誤致土地不在工程內應撤銷
  • 都計改聯合開發或市地重劃應撤銷
  • 工程變更設計應廢止徵收
  • 事業改變或註銷應廢止徵收
  • 情事變更無徵收必要應廢止
  • 殘餘部分原則同時撤銷或廢止
  • 已移轉或另有他用之殘餘除外
  • 施行前公告徵收土地亦適用
考點撤銷徵收與廢止徵收的事由區分是命題重點,殘餘部分原則同時辦理但已移轉或另用例外要記。
5
歷年考過次數 · 100–114 年
3 個年度,最近 113
經紀人 3 · 地政士 2
100107114
DATA · 歷年出題分布

15 屆考試中出現於 3 個年度

紅色為不動產經紀人、灰紅為地政士;空白柱代表該年未出現。資料來源:考選部公告試題、LandExam 自研引擎逐題比對民國 100–114 年題庫。

100101102103104105106107108109110111112113114
不動產經紀人 地政士
PAST EXAMS · 歷年考題

土地徵收條例 第 49 條歷年怎麼考?

以下是引用本條的代表題目(依年份倒序),每題標註考試類型、年份與科目。點擊題卡到 LandExam 看完整題目、選項與解析。

FAQ · 常見問題

關於 土地徵收條例 第 49 條

土地徵收條例第49條的白話文意思是什麼?
完整白話解讀請見本頁上方「PLAIN · 白話解讀」段落,內含 10 點要件條列與考點 callout。 理解本條時建議搭配「徵收程序六階段(含 113.5 修正公益性必要性)」相關條文一併釐清,避免實務題答題時誤用條文。 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之 土地徵收條例第49條為準(見本頁「條文全文」)。
土地徵收條例第49條最常考什麼題型?
歷年考古題中本條典型題型如下:「依土地徵收條例規定,有關徵收之撤銷或廢止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113 年);「依土地徵收條例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111 年)。出題重心常在條文要件辨析、與相關條文競合適用、以具體案例事實判斷適用結果。完整 5 題 + 詳解請見本頁「歷年考題」段落。
土地徵收條例第49條跟哪些條文容易混淆?
本條最常與「徵收程序六階段(含 113.5 修正公益性必要性)」其他條文混淆。涉及條文:土地徵收條例§10、土地徵收條例§11、土地徵收條例§3-2、土地徵收條例§18。建議使用 LandExam 的「跨法規對照」hub page 查看完整對照表。
土地徵收條例第49條在不動產考試考過幾次?
根據 LandExam 對民國 100–114 年共 15 屆不動產考試的逐題比對統計,土地徵收條例第 49 條共被引用 5 次,其中不動產經紀人考試 3 次、地政士考試 2 次,跨 3 個年度,最近一次出現於113 年。資料來源:考選部公告試題、LandExam 自研引擎逐題比對。
土地徵收條例第49條在哪些年度考過?
民國 113 年、111 年、103 年 均有題目引用本條。每年考次的題型可能略有變化,完整 5 題逐題詳解請見本頁。
如何用 LandExam 練習土地徵收條例第4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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