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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徵收條例 · LAW ARTICLE

第 9 條

ARTICLE TEXT · 條文全文

條文全文

被徵收之土地,除區段徵收及本條例或其他法律另有規定外,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原土地所有權人得於徵收公告之日起二十年內,向該管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申請照原徵收補償價額收回其土地,不適用土地法第二百十九條之規定:

一、徵收補償費發給完竣屆滿三年,未依徵收計畫開始使用者。

二、未依核准徵收原定興辦事業使用者。

三、依原徵收計畫開始使用後未滿五年,不繼續依原徵收計畫使用者。

該管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收受申請後,經查明合於前項規定時,應報原核准徵收機關核准後,通知原土地所有權人於六個月內繳還原受領之補償地價及地價加成補償,逾期視為放棄收回權。

第一項第一款之情形,係因不可歸責於需用土地人之事由者,不得申請收回土地。

第一項第一款所稱開始使用,指興辦事業之主體工程動工。但依其事業性質無需興建工程者,不在此限。

PLAIN · 白話解讀

除區段徵收或法律另定外,原地主在徵收公告日起20年內,遇到三種情況可申請按原補償價額收回:補償費發完滿3年仍未依計畫開始使用;未依核准原定事業使用;開始使用後未滿5年即不繼續按原計畫使用。查明符合並經原核准機關核准後,應在通知後6個月內繳還原領補償地價及地價加成補償,逾期視為放棄。第一種未開始使用若不可歸責於需用土地人,不得申請收回;這項例外不能擴張到其他兩款。開始使用原則指主體工程動工,但事業性質無須工程者除外。

  • 徵收公告日起20年內申請,區段徵收等除外
  • 補償費發完滿3年未依計畫開始使用
  • 未依核准原定事業使用
  • 依計畫開始使用未滿5年即不繼續使用
  • 通知後6個月內繳還補償地價及地價加成補償
  • 不可歸責需用土地人的例外限第1款
  • 開始使用原則為主體工程動工,無須工程者例外
考點常考二十年/三年/五年/六個月四組期限;陷阱選項常把「三年未開始使用」寫成「五年」,或漏掉區段徵收例外。
7
歷屆涉及題數 · 100–115 年
跨 6 個年度,最近 112 年
經紀人 5 · 地政士 2
100107114
DATA · 歷屆涉及題數分布

16 屆考試中出現於 6 個年度

紅色為不動產經紀人、灰紅為地政士;空白柱代表該年未出現。資料來源:考選部公告試題、LandExam 自研引擎逐題比對民國 100–115 年題庫。

100101102103104105106107108109110111112113114115
不動產經紀人 地政士
PAST EXAMS · 歷年考題

土地徵收條例 第 9 條歷年怎麼考?

以下是引用本條的代表題目(依年份倒序),每題標註考試類型、年份與科目。點擊題卡到 LandExam 看完整題目、選項與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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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AQ · 常見問題

關於 土地徵收條例 第 9 條

土地徵收條例第9條的白話文意思是什麼?
完整白話解讀請見本頁上方「PLAIN · 白話解讀」段落,內含 7 點要件條列與考點 callout。 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之 土地徵收條例第9條為準(見本頁「條文全文」)。
土地徵收條例第9條最常考什麼題型?
歷年考古題中本條典型題型如下:「三、土地徵收制度中有所謂的收回權機制,請依土地徵收條例規定,說明收回權消滅的原因為何?(25分)」(112 年);「關於原土地所有權人申請已徵收土地之收回權,依土地徵收條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109 年)。出題重心常在條文要件辨析、與相關條文競合適用、以具體案例事實判斷適用結果。完整 7 題 + 詳解請見本頁「歷年考題」段落。
土地徵收條例第9條跟哪些條文容易混淆?
本條在不動產考試中常與土地徵收條例同章節條文一起出題。建議使用 LandExam 的「跨法規對照」hub page 查看本條的相關高頻條文。
土地徵收條例第9條在不動產考試有幾題涉及?
根據 LandExam 對民國 100–115 年已收錄的不動產考試的逐題比對統計,土地徵收條例第 9 條共有 7 題涉及,其中不動產經紀人考試 5 題、地政士考試 2 題,跨 6 個年度,最近一次出現於112 年。資料來源:考選部公告試題、LandExam 自研引擎逐題比對。
土地徵收條例第9條在哪些年度的題目涉及?
民國 112 年、109 年、106 年、104 年、103 年、102 年 均有題目引用本條。每年考次的題型可能略有變化,完整 7 題逐題詳解請見本頁。
如何用 LandExam 練習土地徵收條例第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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