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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法 · LAW ARTICLE

第 34-1 條

ARTICLE TEXT · 條文全文

條文全文

共有土地或建築改良物,其處分、變更及設定地上權、農育權、不動產役權或典權,應以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行之。但其應有部分合計逾三分之二者,其人數不予計算。

共有人依前項規定為處分、變更或設定負擔時,應事先以書面通知他共有人;其不能以書面通知者,應公告之。

第一項共有人,對於他共有人應得之對價或補償,負連帶清償責任。於為權利變更登記時,並應提出他共有人已為受領或為其提存之證明。其因而取得不動產物權者,應代他共有人申請登記。

共有人出賣其應有部分時,他共有人得以同一價格共同或單獨優先承購。

前四項規定,於公同共有準用之。

依法得分割之共有土地或建築改良物,共有人不能自行協議分割者,任何共有人得申請該管直轄市、縣(市)地政機關調處,不服調處者,應於接到調處通知後十五日內向司法機關訴請處理,屆期不起訴者,依原調處結果辦理之。

PLAIN · 白話解讀

土地是好幾個人共有,要賣、要設地上權或抵押,不必所有人都點頭。只要共有人「人數過半+持分合計過半」同意就可以動;如果持分合起來超過三分之二,連人數都不用算。第一,動之前要事先用書面通知其他共有人,通知不到就要公告。第二,對於不同意那批人應拿的價金或補償,同意處分的共有人要負連帶清償責任,辦移轉登記時要附證明對方已領或已提存。第三,共有人想賣自己的應有部分時,其他共有人有「同價格優先承購權」,可以共同或單獨買下來。公同共有也準用本條(§34-1)。

  • 處分門檻:過半人數+過半持分,或持分逾2/3
  • 事前書面通知或公告他共有人
  • 對他共有人對價負連帶清償責任
  • 他共有人優先承購權(同一價格)
  • 公同共有準用
考點考點:多數決門檻、優先承購權主體。常見錯誤:誤寫「全體同意」、誤選「優先承購要更高價格」、漏掉「持分逾2/3不算人數」例外。
40
歷年考過次數 · 100–114 年
13 個年度,最近 114
經紀人 29 · 地政士 11
100107114
DATA · 歷年出題分布

15 屆考試中出現於 13 個年度

紅色為不動產經紀人、灰紅為地政士;空白柱代表該年未出現。資料來源:考選部公告試題、LandExam 自研引擎逐題比對民國 100–114 年題庫。

100101102103104105106107108109110111112113114
不動產經紀人 地政士
PAST EXAMS · 歷年考題

土地法 第 34-1 條歷年怎麼考?

以下是引用本條的代表題目(依年份倒序),每題標註考試類型、年份與科目。點擊題卡到 LandExam 看完整題目、選項與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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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AQ · 常見問題

關於 土地法 第 34-1 條

土地法第34-1條的白話文意思是什麼?
完整白話解讀請見本頁上方「PLAIN · 白話解讀」段落,內含 5 點要件條列與考點 callout。 理解本條時建議搭配「優先購買權(民法 vs 土地法 §34-1 vs §104 vs §107 vs 經紀法)」相關條文一併釐清,避免實務題答題時誤用條文。 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之 土地法第34-1條為準(見本頁「條文全文」)。
土地法第34-1條最常考什麼題型?
歷年考古題中本條典型題型如下:「依土地法規定,所有權人欲以共有土地設定地上權,在不計共有人人數比例的情況下,至少應得到該共有土地應有部分多少比例之同意?」(114 年);「依土地法規定,有關優先購買權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114 年)。出題重心常在條文要件辨析、與相關條文競合適用、以具體案例事實判斷適用結果。完整 40 題 + 詳解請見本頁「歷年考題」段落。
土地法第34-1條跟哪些條文容易混淆?
本條最常與「優先購買權(民法 vs 土地法 §34-1 vs §104 vs §107 vs 經紀法)」其他條文混淆。涉及條文:民法§824、土地法§104、土地法§107、內政部公告(不動產經紀業從事居間或代理業務應遵守事項)§—。建議使用 LandExam 的「跨法規對照」hub page 查看完整對照表。
土地法第34-1條在不動產考試考過幾次?
根據 LandExam 對民國 100–114 年共 15 屆不動產考試的逐題比對統計,土地法第 34-1 條共被引用 40 次,其中不動產經紀人考試 29 次、地政士考試 11 次,跨 13 個年度,最近一次出現於114 年。資料來源:考選部公告試題、LandExam 自研引擎逐題比對。
土地法第34-1條在哪些年度考過?
民國 114 年、113 年、112 年、111 年、109 年、108 年、107 年、105 年...等共 13 個年度 均有題目引用本條。每年考次的題型可能略有變化,完整 40 題逐題詳解請見本頁。
如何用 LandExam 練習土地法第34-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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