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本法所為之登記,有絕對效力。
土地法 §43 條文很短:「依本法所為之登記,有絕對效力。」意思是只要照土地法程序登記,登記簿上記載的權利人就被法律當作真正權利人,即使原始登記其實有瑕疵(例如假文件、無權處分),信賴登記去交易的善意第三人也會受保護,取得有效權利,原權利人不能拿瑕疵向善意第三人主張塗銷。但要注意:本條只保護信賴登記的善意第三人,如果第三人本身知道登記不實(惡意),或還沒去做後續移轉登記,就不在保護範圍內。
紅色為不動產經紀人、灰紅為地政士;空白柱代表該年未出現。資料來源:考選部公告試題、LandExam 自研引擎逐題比對民國 100–114 年題庫。
以下是引用本條的代表題目(依年份倒序),每題標註考試類型、年份與科目。點擊題卡到 LandExam 看完整題目、選項與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