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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法 · LAW ARTICLE

第 43 條

ARTICLE TEXT · 條文全文

條文全文

依本法所為之登記,有絕對效力。

PLAIN · 白話解讀

土地法 §43 條文很短:「依本法所為之登記,有絕對效力。」意思是只要照土地法程序登記,登記簿上記載的權利人就被法律當作真正權利人,即使原始登記其實有瑕疵(例如假文件、無權處分),信賴登記去交易的善意第三人也會受保護,取得有效權利,原權利人不能拿瑕疵向善意第三人主張塗銷。但要注意:本條只保護信賴登記的善意第三人,如果第三人本身知道登記不實(惡意),或還沒去做後續移轉登記,就不在保護範圍內。

  • 依土地法所為之登記
  • 對善意第三人有絕對效力
  • 保護信賴登記
  • 惡意第三人不受保護
考點考點:登記絕對效力的射程、限於善意第三人。常見錯誤:誤選「原權利人也受拘束無法回復」,或把惡意第三人也納入保護。
11
歷年考過次數 · 100–114 年
1 個年度,最近 114
經紀人 1 · 地政士 10
100107114
DATA · 歷年出題分布

15 屆考試中出現於 1 個年度

紅色為不動產經紀人、灰紅為地政士;空白柱代表該年未出現。資料來源:考選部公告試題、LandExam 自研引擎逐題比對民國 100–114 年題庫。

100101102103104105106107108109110111112113114
不動產經紀人 地政士
PAST EXAMS · 歷年考題

土地法 第 43 條歷年怎麼考?

以下是引用本條的代表題目(依年份倒序),每題標註考試類型、年份與科目。點擊題卡到 LandExam 看完整題目、選項與解析。

FAQ · 常見問題

關於 土地法 第 43 條

土地法第43條的白話文意思是什麼?
完整白話解讀請見本頁上方「PLAIN · 白話解讀」段落,內含 4 點要件條列與考點 callout。 理解本條時建議搭配「不動產善意取得 vs 動產即時取得(公示原則保護)」相關條文一併釐清,避免實務題答題時誤用條文。 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之 土地法第43條為準(見本頁「條文全文」)。
土地法第43條最常考什麼題型?
歷年考古題中本條典型題型如下:「承上題,嗣後丙將A地又賣給丁,並完成移轉登記。A地之所有權應屬何人?」(104 年)。出題重心常在條文要件辨析、與相關條文競合適用、以具體案例事實判斷適用結果。完整 11 題 + 詳解請見本頁「歷年考題」段落。
土地法第43條跟哪些條文容易混淆?
本條最常與「不動產善意取得 vs 動產即時取得(公示原則保護)」其他條文混淆。涉及條文:民法§801、民法§886、民法§948、民法§949。建議使用 LandExam 的「跨法規對照」hub page 查看完整對照表。
土地法第43條在不動產考試考過幾次?
根據 LandExam 對民國 100–114 年共 15 屆不動產考試的逐題比對統計,土地法第 43 條共被引用 11 次,其中不動產經紀人考試 1 次、地政士考試 10 次,跨 1 個年度,最近一次出現於114 年。資料來源:考選部公告試題、LandExam 自研引擎逐題比對。
土地法第43條在哪些年度考過?
民國 104 年 均有題目引用本條。每年考次的題型可能略有變化,完整 11 題逐題詳解請見本頁。
如何用 LandExam 練習土地法第43條?
點擊本頁底部「線上練習引用本條的題目」可逐題練 11 題。做錯題目自動進 SM-2 間隔重複錯題集,到期跳出複習。申論題用 LandExam 自研 AI 評分依「法條準確度・論述完整度・結構・字數」四維度給 0–25 分,附等第與改善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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