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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法 · LAW ARTICLE

第 68 條

ARTICLE TEXT · 條文全文

條文全文

因登記錯誤遺漏或虛偽致受損害者,由該地政機關負損害賠償責任。但該地政機關證明其原因應歸責於受害人時,不在此限。

前項損害賠償,不得超過受損害時之價值。

PLAIN · 白話解讀

土地登記如果發生登記錯誤、漏掉該登記的事項,或是有假造的內容,導致當事人受到損害,地政機關要負損害賠償責任。但如果地政機關可以證明損害的原因是要怪受害人自己(例如受害人提供假文件造成錯誤登記),地政機關就不用賠。賠償金額有上限,不能超過受害人在受到損害當時這項權利的價值,不是無限賠下去。

  • 原因為登記錯誤遺漏或虛偽
  • 賠償主體為地政機關
  • 歸責於受害人者免責
  • 賠償上限為受損害時價值
考點考點是地政機關的無過失賠償責任與免責事由。陷阱選項常寫「地政機關須證明自己無過失才免責」,這是錯的;正解是地政機關要證明「歸責於受害人」才免責,舉證方向不同。
12
歷年考過次數 · 100–114 年
4 個年度,最近 114
經紀人 4 · 地政士 8
100107114
DATA · 歷年出題分布

15 屆考試中出現於 4 個年度

紅色為不動產經紀人、灰紅為地政士;空白柱代表該年未出現。資料來源:考選部公告試題、LandExam 自研引擎逐題比對民國 100–114 年題庫。

100101102103104105106107108109110111112113114
不動產經紀人 地政士
PAST EXAMS · 歷年考題

土地法 第 68 條歷年怎麼考?

以下是引用本條的代表題目(依年份倒序),每題標註考試類型、年份與科目。點擊題卡到 LandExam 看完整題目、選項與解析。

FAQ · 常見問題

關於 土地法 第 68 條

土地法第68條的白話文意思是什麼?
完整白話解讀請見本頁上方「PLAIN · 白話解讀」段落,內含 4 點要件條列與考點 callout。 理解本條時建議搭配「不動產善意取得 vs 動產即時取得(公示原則保護)」相關條文一併釐清,避免實務題答題時誤用條文。 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之 土地法第68條為準(見本頁「條文全文」)。
土地法第68條最常考什麼題型?
歷年考古題中本條典型題型如下:「因土地登記有錯誤致人民受有損害,地政機關負損害賠償後,於登記人員未盡下列那一種注意義務時,得對登記人員行使求償權?」(114 年);「依土地法之規定,有關土地登記之損害賠償,下列何者錯誤?」(112 年)。出題重心常在條文要件辨析、與相關條文競合適用、以具體案例事實判斷適用結果。完整 12 題 + 詳解請見本頁「歷年考題」段落。
土地法第68條跟哪些條文容易混淆?
本條最常與「不動產善意取得 vs 動產即時取得(公示原則保護)」其他條文混淆。涉及條文:民法§801、民法§886、民法§948、民法§949。建議使用 LandExam 的「跨法規對照」hub page 查看完整對照表。
土地法第68條在不動產考試考過幾次?
根據 LandExam 對民國 100–114 年共 15 屆不動產考試的逐題比對統計,土地法第 68 條共被引用 12 次,其中不動產經紀人考試 4 次、地政士考試 8 次,跨 4 個年度,最近一次出現於114 年。資料來源:考選部公告試題、LandExam 自研引擎逐題比對。
土地法第68條在哪些年度考過?
民國 114 年、112 年、108 年、103 年 均有題目引用本條。每年考次的題型可能略有變化,完整 12 題逐題詳解請見本頁。
如何用 LandExam 練習土地法第68條?
點擊本頁底部「線上練習引用本條的題目」可逐題練 12 題。做錯題目自動進 SM-2 間隔重複錯題集,到期跳出複習。申論題用 LandExam 自研 AI 評分依「法條準確度・論述完整度・結構・字數」四維度給 0–25 分,附等第與改善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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