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權利變更登記,應由權利人及義務人會同聲請之。其無義務人者,由權利人聲請之。其係繼承登記者,得由任何繼承人為全體繼承人聲請之。但其聲請,不影響他繼承人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之權利。
前項聲請,應於土地權利變更後一個月內為之。其係繼承登記者,得自繼承開始之日起,六個月內為之。聲請逾期者,每逾一個月得處應納登記費額一倍之罰鍰。但最高不得超過二十倍。
土地權利變更登記原則由權利人及義務人會同申請,沒有義務人時由權利人申請。繼承登記可由一位繼承人為全體申請,不影響其他人的繼承選擇。條文仍保留『限定繼承』用語,實際責任範圍須併看現行民法第1148條等規定,不能理解為如今仍一律要另行申請才能享有有限責任。一般變更登記應在變更後1個月內申請,繼承登記則自繼承開始起6個月內。逾期每超過1個月,得處應納登記費1倍的罰鍰,最高20倍。
紅色為不動產經紀人、灰紅為地政士;空白柱代表該年未出現。資料來源:考選部公告試題、LandExam 自研引擎逐題比對民國 100–115 年題庫。
以下是引用本條的代表題目(依年份倒序),每題標註考試類型、年份與科目。點擊題卡到 LandExam 看完整題目、選項與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