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LandExam · 不動產考試練習
土地法 · LAW ARTICLE

第 73-1 條

ARTICLE TEXT · 條文全文

條文全文

土地或建築改良物,自繼承開始之日起逾一年未辦理繼承登記者,經該管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查明後,應即公告繼承人於三個月內聲請登記,並以書面通知繼承人;逾期仍未聲請者,得由地政機關予以列冊管理。但有不可歸責於聲請人之事由,其期間應予扣除。

前項列冊管理期間為十五年,逾期仍未聲請登記者,由地政機關書面通知繼承人及將該土地或建築改良物清冊移請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公開標售。繼承人占有或第三人占有無合法使用權者,於標售後喪失其占有之權利;土地或建築改良物租賃期間超過五年者,於標售後以五年為限。

依第二項規定標售土地或建築改良物前應公告三個月,繼承人、合法使用人或其他共有人就其使用範圍依序有優先購買權。但優先購買權人未於決標後三十日內表示優先購買者,其優先購買權視為放棄。

標售所得之價款應於國庫設立專戶儲存,繼承人得依其法定應繼分領取。逾十年無繼承人申請提領該價款者,歸屬國庫。

第二項標售之土地或建築改良物無人應買或應買人所出最高價未達標售之最低價額者,由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定期再標售,於再行標售時,財政部國有財產署應酌減拍賣最低價額,酌減數額不得逾百分之二十。經五次標售而未標出者,登記為國有並準用第二項後段喪失占有權及租賃期限之規定。自登記完畢之日起十年內,原權利人得檢附證明文件按其法定應繼分,向財政部國有財產署申請就第四項專戶提撥發給價金;經審查無誤,公告九十日期滿無人異議時,按該土地或建築改良物第五次標售底價分算發給之。

PLAIN · 白話解讀

土地或建物從繼承開始那天起超過一年沒辦繼承登記,地政機關查到後要公告請繼承人在三個月內聲請登記,並用書面通知;過期還沒聲請,地政機關可以列冊管理。列冊管理期間是十五年,過了還沒聲請,就由地政機關通知繼承人後,把清冊送國有財產署公開標售。標售前要公告三個月,繼承人、合法使用人或其他共有人有優先購買權,但決標後三十日內沒表示就視為放棄。標售價款存國庫專戶,繼承人可按應繼分領取,超過十年沒人領就歸國庫。連續五次標售都沒人買,就登記為國有。

  • 繼承開始逾一年未辦登記
  • 公告三個月通知聲請
  • 列冊管理十五年
  • 移送國有財產署公開標售
  • 五次未標出登記為國有
考點常考期間數字:逾一年、公告三個月、列冊十五年、優先購買權三十日、五次標售、酌減不得逾百分之二十。陷阱題會把「列冊十五年」改成「十年」或把「公告三個月」改成「六個月」。
16
歷年考過次數 · 100–114 年
10 個年度,最近 113
經紀人 12 · 地政士 4
100107114
DATA · 歷年出題分布

15 屆考試中出現於 10 個年度

紅色為不動產經紀人、灰紅為地政士;空白柱代表該年未出現。資料來源:考選部公告試題、LandExam 自研引擎逐題比對民國 100–114 年題庫。

100101102103104105106107108109110111112113114
不動產經紀人 地政士
PAST EXAMS · 歷年考題

土地法 第 73-1 條歷年怎麼考?

以下是引用本條的代表題目(依年份倒序),每題標註考試類型、年份與科目。點擊題卡到 LandExam 看完整題目、選項與解析。

→ 看完整 11 題(含解析與答案)
FAQ · 常見問題

關於 土地法 第 73-1 條

土地法第73-1條的白話文意思是什麼?
完整白話解讀請見本頁上方「PLAIN · 白話解讀」段落,內含 5 點要件條列與考點 callout。 理解本條時建議搭配「繼承登記態樣(一般 / 公同共有 / 分割繼承 / 拋棄)」相關條文一併釐清,避免實務題答題時誤用條文。 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之 土地法第73-1條為準(見本頁「條文全文」)。
土地法第73-1條最常考什麼題型?
歷年考古題中本條典型題型如下:「依土地法規定,逾期未辦繼承之土地於標售時,有關優先購買權人之順序依序為何?」(113 年);「依土地法規定,下列有關逾期未辦繼承登記案件應由地政機關書面通知繼承人之情形,何者正確?」(113 年)。出題重心常在條文要件辨析、與相關條文競合適用、以具體案例事實判斷適用結果。完整 16 題 + 詳解請見本頁「歷年考題」段落。
土地法第73-1條跟哪些條文容易混淆?
本條最常與「繼承登記態樣(一般 / 公同共有 / 分割繼承 / 拋棄)」其他條文混淆。涉及條文:土地登記規則§119、土地登記規則§120、土地登記規則§123、民法§1148。建議使用 LandExam 的「跨法規對照」hub page 查看完整對照表。
土地法第73-1條在不動產考試考過幾次?
根據 LandExam 對民國 100–114 年共 15 屆不動產考試的逐題比對統計,土地法第 73-1 條共被引用 16 次,其中不動產經紀人考試 12 次、地政士考試 4 次,跨 10 個年度,最近一次出現於113 年。資料來源:考選部公告試題、LandExam 自研引擎逐題比對。
土地法第73-1條在哪些年度考過?
民國 113 年、112 年、111 年、110 年、109 年、108 年、107 年、106 年...等共 10 個年度 均有題目引用本條。每年考次的題型可能略有變化,完整 16 題逐題詳解請見本頁。
如何用 LandExam 練習土地法第73-1條?
點擊本頁底部「線上練習引用本條的題目」可逐題練 16 題。做錯題目自動進 SM-2 間隔重複錯題集,到期跳出複習。申論題用 LandExam 自研 AI 評分依「法條準確度・論述完整度・結構・字數」四維度給 0–25 分,附等第與改善建議。
EXPLORE · 延伸閱讀

繼續深入這個主題

線上練習引用本條的題目 看本條白話(主站詳解) 看 土地法 完整章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