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為土地權利變更登記,應由權利人按申報地價或權利價值千分之一繳納登記費。
聲請他項權利內容變更登記,除權利價值增加部分,依前項繳納登記費外,免納登記費。
向地政機關申請土地權利變更登記(例如買賣過戶、贈與過戶)時,權利人要繳登記費,金額是按申報地價或權利價值的千分之一計算。如果是申請他項權利(例如抵押權)的內容變更登記,原則上免繳登記費;但如果變更內容是讓權利價值增加(例如抵押金額提高),就增加的那部分還是要按千分之一繳。
紅色為不動產經紀人、灰紅為地政士;空白柱代表該年未出現。資料來源:考選部公告試題、LandExam 自研引擎逐題比對民國 100–114 年題庫。
以下是引用本條的代表題目(依年份倒序),每題標註考試類型、年份與科目。點擊題卡到 LandExam 看完整題目、選項與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