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保全左列請求權之預告登記,應由請求權人檢附登記名義人之同意書為之:
一、關於土地權利移轉或使其消滅之請求權。
二、土地權利內容或次序變更之請求權。
三、附條件或期限之請求權。
前項預告登記未塗銷前,登記名義人就其土地所為之處分,對於所登記之請求權有妨礙者無效。
預告登記,對於因徵收、法院判決或強制執行而為新登記,無排除之效力。
預告登記是為了保住自己對土地的請求權,先在登記簿上「卡位」,避免登記名義人偷偷把土地處分掉。可以預告登記的有 3 種請求權:要求對方移轉或消滅土地權利、要求變更權利內容或次序、附條件或期限的請求權。聲請時要請求權人附上登記名義人的同意書才能辦。預告登記沒塗銷之前,登記名義人如果做了會妨礙這個請求權的處分,那個處分對請求權人無效。但如果是因為政府徵收、法院判決或強制執行所做的新登記,預告登記擋不住,仍然有效。
紅色為不動產經紀人、灰紅為地政士;空白柱代表該年未出現。資料來源:考選部公告試題、LandExam 自研引擎逐題比對民國 100–114 年題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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