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動產考試練習
首頁
練習
法規
高頻法條
跨法規對照
首頁
›
高頻法條
›
土地登記規則
› 第 34 條
土地登記規則 第 34 條
考過 7 次
地政士 7 次
最近:111 年
條文全文
申請登記,除本規則另有規定外,應提出下列文件: 一、登記申請書。 二、登記原因證明文件。 三、已登記者,其所有權狀或他項權利證明書。 四、申請人身分證明。 五、其他由中央地政機關規定應提出之證明文件。 前項第四款之文件,能以電腦處理達成查詢者,得免提出。
→ 線上練習引用本條的題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