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登記機關應以書面敘明理由及法令依據,駁回登記之申請:
一、不屬受理登記機關管轄。
二、依法不應登記。
三、登記之權利人、義務人或其與申請登記之法律關係有關之權利關係人間有爭執。
四、逾期未補正或未照補正事項完全補正。
申請人不服前項之駁回者,得依訴願法規定提起訴願。
依第一項第三款駁回者,申請人並得訴請司法機關裁判或以訴訟外紛爭解決機制處理。
登記機關收到登記申請後,遇到四種情形要書面寫明理由和法令依據,把申請駁回:第一,案件不歸這個登記機關管轄。第二,依法本來就不該登記。第三,登記的權利人、義務人或其他相關權利關係人之間就這個登記有爭執。第四,限期通知補正後逾期沒補正或補正不完整。被駁回的申請人如果不服,可以依訴願法提訴願。如果是因為第三款(當事人有爭執)被駁回的,申請人還可以選擇向法院起訴或用訴訟外紛爭解決機制(如調解、仲裁)處理。
紅色為不動產經紀人、灰紅為地政士;空白柱代表該年未出現。資料來源:考選部公告試題、LandExam 自研引擎逐題比對民國 100–114 年題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