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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登記規則 · LAW ARTICLE

第 57 條

ARTICLE TEXT · 條文全文

條文全文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登記機關應以書面敘明理由及法令依據,駁回登記之申請:

一、不屬受理登記機關管轄。

二、依法不應登記。

三、登記之權利人、義務人或其與申請登記之法律關係有關之權利關係人間有爭執。

四、逾期未補正或未照補正事項完全補正。

申請人不服前項之駁回者,得依訴願法規定提起訴願。

依第一項第三款駁回者,申請人並得訴請司法機關裁判或以訴訟外紛爭解決機制處理。

PLAIN · 白話解讀

登記機關收到登記申請後,遇到四種情形要書面寫明理由和法令依據,把申請駁回:第一,案件不歸這個登記機關管轄。第二,依法本來就不該登記。第三,登記的權利人、義務人或其他相關權利關係人之間就這個登記有爭執。第四,限期通知補正後逾期沒補正或補正不完整。被駁回的申請人如果不服,可以依訴願法提訴願。如果是因為第三款(當事人有爭執)被駁回的,申請人還可以選擇向法院起訴或用訴訟外紛爭解決機制(如調解、仲裁)處理。

  • 非屬管轄登記機關
  • 依法不應登記
  • 權利人義務人關係人間有爭執
  • 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全
  • 書面敘明理由及法令依據
考點四款駁回事由+書面理由要件最常考。陷阱:誤把「逾期未補正」當成不予受理(不受理是 56 條補正前提,駁回是 57 條)。
8
歷年考過次數 · 100–114 年
0 個年度,最近 111
經紀人 0 · 地政士 8
100107114
DATA · 歷年出題分布

15 屆考試中出現於 0 個年度

紅色為不動產經紀人、灰紅為地政士;空白柱代表該年未出現。資料來源:考選部公告試題、LandExam 自研引擎逐題比對民國 100–114 年題庫。

100101102103104105106107108109110111112113114
不動產經紀人 地政士
FAQ · 常見問題

關於 土地登記規則 第 57 條

土地登記規則第57條的白話文意思是什麼?
完整白話解讀請見本頁上方「PLAIN · 白話解讀」段落,內含 5 點要件條列與考點 callout。 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之 土地登記規則第57條為準(見本頁「條文全文」)。
土地登記規則第57條最常考什麼題型?
歷年 8 題考古題中,出題重心常在條文要件辨析、與相關條文競合適用、以及具體案例事實判斷。詳解請見本頁「歷年考題」。
土地登記規則第57條跟哪些條文容易混淆?
本條在不動產考試中常與土地登記規則同章節條文一起出題。建議使用 LandExam 的「跨法規對照」hub page 查看本條的相關高頻條文。
土地登記規則第57條在不動產考試考過幾次?
根據 LandExam 對民國 100–114 年共 15 屆不動產考試的逐題比對統計,土地登記規則第 57 條共被引用 8 次、地政士考試 8 次,最近一次出現於111 年。資料來源:考選部公告試題、LandExam 自研引擎逐題比對。
土地登記規則第57條在哪些年度考過?
本條在民國 100-114 年共出現 8 題(中頻考點)。詳解請見本頁。
如何用 LandExam 練習土地登記規則第5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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