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動產考試練習
首頁
練習
法規
高頻法條
跨法規對照
首頁
›
高頻法條
›
土地登記規則
› 第 57 條
土地登記規則 第 57 條
考過 8 次
地政士 8 次
最近:111 年
條文全文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登記機關應以書面敘明理由及法令依據,駁回登記之申請: 一、不屬受理登記機關管轄。 二、依法不應登記。 三、登記之權利人、義務人或其與申請登記之法律關係有關之權利關係人間有爭執。 四、逾期未補正或未照補正事項完全補正。 申請人不服前項之駁回者,得依訴願法規定提起訴願。 依第一項第三款駁回者,申請人並得訴請司法機關裁判或以訴訟外紛爭解決機制處理。
→ 線上練習引用本條的題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