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宗土地之部分已設定地上權、永佃權、不動產役權、典權或農育權者,於辦理分割登記時,應先由土地所有權人會同他項權利人申請勘測確定權利範圍及位置後為之。但設定時已有勘測位置圖且不涉及權利位置變更者,不在此限。
這條處理一宗土地的一部分上面已經設定了地上權、永佃權、不動產役權、典權或農育權時,這宗土地要辦分割登記應該怎麼處理。原則上,分割前必須由土地所有權人會同這些他項權利人一起申請勘測,先把他項權利的範圍與位置確定下來,再辦理分割登記。但條文留了例外:如果當初設定他項權利時就已經有勘測位置圖,而且這次分割並不會涉及權利位置變更,就不必再勘測,可以直接辦分割。核心精神是分割不能讓他項權利的位置變模糊。
紅色為不動產經紀人、灰紅為地政士;空白柱代表該年未出現。資料來源:考選部公告試題、LandExam 自研引擎逐題比對民國 100–114 年題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