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價稅基本稅率為千分之十。土地所有權人之地價總額未超過土地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累進起點地價者,其地價稅按基本稅率徵收;超過累進起點地價者,依左列規定累進課徵:
一、超過累進起點地價未達五倍者,就其超過部分課徵千分之十五。
二、超過累進起點地價五倍至十倍者,就其超過部分課徵千分之二十五。
三、超過累進起點地價十倍至十五倍者,就其超過部分課徵千分之三十五。
四、超過累進起點地價十五倍至二十倍者,就其超過部分課徵千分之四十五。
五、超過累進起點地價二十倍以上者,就其超過部分課徵千分之五十五。
地價稅的基本稅率是千分之十。當土地所有權人名下所有土地的地價總額沒有超過該直轄市或縣市的「累進起點地價」時,就用千分之十徵收。一旦超過起點地價,超過的部分就要分級累進課稅:未達 5 倍課千分之十五、5 至 10 倍課千分之二十五、10 至 15 倍課千分之三十五、15 至 20 倍課千分之四十五、超過 20 倍以上課千分之五十五。注意累進稅率是只對「超過部分」課,不是整筆都用高稅率。
紅色為不動產經紀人、灰紅為地政士;空白柱代表該年未出現。資料來源:考選部公告試題、LandExam 自研引擎逐題比對民國 100–114 年題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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