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於左列規定之自用住宅用地,其地價稅按千分之二計徵:
一、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三公畝部分。
二、非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七公畝部分。
國民住宅及企業或公營事業興建之勞工宿舍,自動工興建或取得土地所有權之日起,其用地之地價稅,適用前項稅率計徵。
符合下列規定的「自用住宅用地」,地價稅按千分之二計徵:一、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 3 公畝(300 平方公尺)的部分。二、非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 7 公畝(700 平方公尺)的部分。國民住宅,以及企業或公營事業興建的勞工宿舍,從動工興建或取得土地所有權的那一天起,其用地的地價稅也適用千分之二這個稅率計徵。
紅色為不動產經紀人、灰紅為地政士;空白柱代表該年未出現。資料來源:考選部公告試題、LandExam 自研引擎逐題比對民國 100–114 年題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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