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左列事業直接使用之土地,按千分之十計徵地價稅。但未按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定規劃使用者,不適用之:
一、工業用地、礦業用地。
二、私立公園、動物園、體育場所用地。
三、寺廟、教堂用地、政府指定之名勝古蹟用地。
四、經主管機關核准設置之加油站及依都市計畫法規定設置之供公眾使用之停車場用地。
五、其他經行政院核定之土地。
在依法劃定之工業區或工業用地公告前,已在非工業區或工業用地設立之工廠,經政府核准有案者,其直接供工廠使用之土地,準用前項規定。
供下列事業直接使用的土地,地價稅按「千分之十」徵收(即基本稅率,不累進),但沒有按照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定的規劃使用就不適用:一、工業用地、礦業用地。二、私立公園、動物園、體育場所用地。三、寺廟、教堂、政府指定的名勝古蹟用地。四、經主管機關核准設置的加油站,以及依都市計畫法設置供公眾使用的停車場用地。五、其他經行政院核定的土地。在工業區或工業用地公告劃定前,就已經在非工業區設廠且經政府核准有案的工廠,其直接供工廠使用的土地也比照辦理。
紅色為不動產經紀人、灰紅為地政士;空白柱代表該年未出現。資料來源:考選部公告試題、LandExam 自研引擎逐題比對民國 100–114 年題庫。
以下是引用本條的代表題目(依年份倒序),每題標註考試類型、年份與科目。點擊題卡到 LandExam 看完整題目、選項與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