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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稅法 · LAW ARTICLE

第 3 條

ARTICLE TEXT · 條文全文

條文全文

地價稅或田賦之納稅義務人如左:

一、土地所有權人。

二、設有典權土地,為典權人。

三、承領土地,為承領人。

四、承墾土地,為耕作權人。

PLAIN · 白話解讀

地價稅和田賦這兩種稅要由誰來繳?條文列了四種情況:第一,一般土地由土地所有權人繳。第二,土地上設有典權(典權就是付一筆錢給土地所有權人,換來在期間內使用收益這塊地的權利)時,由典權人繳,不是所有權人。第三,承領土地(向政府承領取得使用權的土地)由承領人繳。第四,承墾土地(取得耕作權準備開墾的土地)由耕作權人繳。重點是有典權設定時,繳稅義務人會從所有權人換成典權人。

  • 土地所有權人為原則
  • 設典權者由典權人繳
  • 承領土地由承領人繳
  • 承墾土地由耕作權人繳
考點設典權後納稅義務人從所有權人變典權人最常考。陷阱:誤以為一律由所有權人繳,忽略典權人取代規定。
10
歷年考過次數 · 100–114 年
7 個年度,最近 111
經紀人 9 · 地政士 1
100107114
DATA · 歷年出題分布

15 屆考試中出現於 7 個年度

紅色為不動產經紀人、灰紅為地政士;空白柱代表該年未出現。資料來源:考選部公告試題、LandExam 自研引擎逐題比對民國 100–114 年題庫。

100101102103104105106107108109110111112113114
不動產經紀人 地政士
PAST EXAMS · 歷年考題

土地稅法 第 3 條歷年怎麼考?

以下是引用本條的代表題目(依年份倒序),每題標註考試類型、年份與科目。點擊題卡到 LandExam 看完整題目、選項與解析。

→ 看完整 7 題(含解析與答案)
FAQ · 常見問題

關於 土地稅法 第 3 條

土地稅法第3條的白話文意思是什麼?
完整白話解讀請見本頁上方「PLAIN · 白話解讀」段落,內含 4 點要件條列與考點 callout。 理解本條時建議搭配「共有不動產稅務:地價稅、房屋稅、增值稅、房地合一分擔」相關條文一併釐清,避免實務題答題時誤用條文。 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之 土地稅法第3條為準(見本頁「條文全文」)。
土地稅法第3條最常考什麼題型?
歷年考古題中本條典型題型如下:「依土地稅法規定,關於地價稅之納稅義務人,下列何項敘述錯誤?」(108 年);「下列土地關係人,何者非屬土地稅法第 3 條所定之地價稅納稅義務人?」(107 年)。出題重心常在條文要件辨析、與相關條文競合適用、以具體案例事實判斷適用結果。完整 10 題 + 詳解請見本頁「歷年考題」段落。
土地稅法第3條跟哪些條文容易混淆?
本條最常與「共有不動產稅務:地價稅、房屋稅、增值稅、房地合一分擔」其他條文混淆。涉及條文:土地稅法施行細則§20、土地稅法§5、土地法§34-1、所得稅法§4-4。建議使用 LandExam 的「跨法規對照」hub page 查看完整對照表。
土地稅法第3條在不動產考試考過幾次?
根據 LandExam 對民國 100–114 年共 15 屆不動產考試的逐題比對統計,土地稅法第 3 條共被引用 10 次,其中不動產經紀人考試 9 次、地政士考試 1 次,跨 7 個年度,最近一次出現於111 年。資料來源:考選部公告試題、LandExam 自研引擎逐題比對。
土地稅法第3條在哪些年度考過?
民國 108 年、107 年、106 年、105 年、103 年、101 年、100 年 均有題目引用本條。每年考次的題型可能略有變化,完整 10 題逐題詳解請見本頁。
如何用 LandExam 練習土地稅法第3條?
點擊本頁底部「線上練習引用本條的題目」可逐題練 10 題。做錯題目自動進 SM-2 間隔重複錯題集,到期跳出複習。申論題用 LandExam 自研 AI 評分依「法條準確度・論述完整度・結構・字數」四維度給 0–25 分,附等第與改善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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