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產製及進口特種貨物或銷售特種勞務,均應依本條例規定課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
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產製及進口特種貨物,或銷售特種勞務,均應依本條例規定課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本條為課稅範圍及課稅權的總則性宣示,涵蓋三種貨物行為(銷售、產製、進口)與一種勞務行為(銷售)。
紅色為不動產經紀人、灰紅為地政士;空白柱代表該年未出現。資料來源:考選部公告試題、LandExam 自研引擎逐題比對民國 100–114 年題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