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條例規定之特種貨物,項目如下:
一、房屋、土地:持有期間在二年以內之房屋及其坐落基地或依法得核發建造執照之都市土地及非都市土地之工業區土地。
二、小客車:包括駕駛人座位在內,座位在九座以下之載人汽車且每輛銷售價格或完稅價格達新臺幣三百萬元者。
三、遊艇:每艘船身全長達三十點四八公尺者。
四、飛機、直昇機及超輕型載具:每架銷售價格或完稅價格達新臺幣三百萬元者。
五、龜殼、玳瑁、珊瑚、象牙、毛皮及其產製品:每件銷售價格或完稅價格達新臺幣五十萬元者。但非屬野生動物保育法規定之保育類野生動物及其產製品,不包括之。
六、家具:每件銷售價格或完稅價格達新臺幣五十萬元者。
本條例所稱特種勞務,指每次銷售價格達新臺幣五十萬元之入會權利,屬可退還之保證金性質者,不包括之。
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所稱的特種貨物有六類:持有兩年以內的房屋及基地、或可發建造執照的都市土地與非都市工業區土地;座位含駕駛在九座以下且單輛價格達新台幣三百萬元的小客車;船身全長達三十點四八公尺的遊艇;單架價格達新台幣三百萬元的飛機直昇機與超輕型載具;單件價格達新台幣五十萬元的龜殼玳瑁珊瑚象牙毛皮及其產製品(保育類除外);單件價格達新台幣五十萬元的家具。特種勞務指每次銷售價格達新台幣五十萬元的入會權利,但可退還的保證金性質不算。
紅色為不動產經紀人、灰紅為地政士;空白柱代表該年未出現。資料來源:考選部公告試題、LandExam 自研引擎逐題比對民國 100–114 年題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