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一日起,訂定銷售契約銷售第二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之特種貨物,停止課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
自民國105年1月1日起訂定銷售契約,銷售第2條第1項第1款所列房屋、土地,停止課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關鍵是銷售契約訂定日,不是單看移轉登記日。停徵範圍限該款房地,不能推論其他特種貨物、勞務也都停徵;房地交易是否另須負擔所得稅等稅捐,仍須依其他稅法判斷。
紅色為不動產經紀人、灰紅為地政士;空白柱代表該年未出現。資料來源:考選部公告試題、LandExam 自研引擎逐題比對民國 100–115 年題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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