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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土計畫法 · LAW ARTICLE

第 21 條

ARTICLE TEXT · 條文全文

條文全文

國土功能分區及其分類之土地使用原則如下:

一、國土保育地區:

(一)第一類:維護自然環境狀態,並禁止或限制其他使用。

(二)第二類:儘量維護自然環境狀態,允許有條件使用。

(三)其他必要之分類:按環境資源特性給予不同程度之使用管制。

二、海洋資源地區:

(一)第一類:供維護海域公共安全及公共福址,或符合海域管理之有條件排他性使用,並禁止或限制其他使用。

(二)第二類:供海域公共通行或公共水域使用之相容使用。

(三)其他必要之分類:其他尚未規劃或使用者,按海洋資源條件,給予不同程度之使用管制。

三、農業發展地區:

(一)第一類:供農業生產及其必要之產銷設施使用,並禁止或限制其他使用。

(二)第二類:供農業生產及其產業價值鏈發展所需設施使用,並依其產業特性給予不同程度之使用管制、禁止或限制其他使用。

(三)其他必要之分類:按農業資源條件給予不同程度之使用管制。

四、城鄉發展地區:

(一)第一類:供較高強度之居住、產業或其他城鄉發展活動使用。

(二)第二類:供較低強度之居住、產業或其他城鄉發展活動使用。

(三)其他必要之分類:按城鄉發展情形給予不同程度之使用管制。

PLAIN · 白話解讀

四大國土功能分區的使用原則不同:保育第一類重維持自然並禁止限制其他使用,第二類允許有條件使用;海洋第一類著重安全公益或有條件排他使用,第二類供公共通行、水域的相容使用;農業第一類重生產及必要產銷設施,第二類可含產業價值鏈所需設施;城鄉第一類強度較高、第二類較低。各區也可有其他必要分類,須按資源條件管制。這是法定分區原則,實際土地管制須配合功能分區圖公告與相關規則。

  • 保育:第一類較嚴、第二類有條件
  • 海洋:第一類安全公益或排他、第二類相容
  • 農業:生產產銷與價值鏈設施有別
  • 城鄉:第一類較高、第二類較低強度
  • 其他分類及實際公告規則另查
考點分類數字不能跨分區直接當成相同開發強度;未完成制度轉換不得直接取代現行管制。
FAQ · 常見問題

關於 國土計畫法 第 21 條

國土計畫法第21條的白話文意思是什麼?
完整白話解讀請見本頁上方「PLAIN · 白話解讀」段落,內含 5 點要件條列與考點 callout。 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之 國土計畫法第21條為準(見本頁「條文全文」)。
國土計畫法第21條最常考什麼題型?
歷年 0 題考古題中,出題重心常在條文要件辨析、與相關條文競合適用、以及具體案例事實判斷。詳解請見本頁「歷年考題」。
國土計畫法第21條跟哪些條文容易混淆?
本條在不動產考試中常與國土計畫法同章節條文一起出題。建議使用 LandExam 的「跨法規對照」hub page 查看本條的相關高頻條文。
國土計畫法第21條在不動產考試有幾題涉及?
根據 LandExam 對民國 100–115 年已收錄的不動產考試的逐題比對統計,國土計畫法第 21 條共有 0 題涉及。資料來源:考選部公告試題、LandExam 自研引擎逐題比對。
國土計畫法第21條在哪些年度的題目涉及?
本條在民國 100–115 年共出現 0 題(低頻考點)。詳解請見本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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