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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 · LAW ARTICLE

第 11 條

ARTICLE TEXT · 條文全文

條文全文

非都市土地申請開發達下列規模者,應辦理土地使用分區變更:

一、申請開發社區之計畫達五十戶或土地面積在一公頃以上,應變更為鄉村區。

二、申請開發為工業使用之土地面積達十公頃以上或依產業創新條例申請開發為工業使用之土地面積達五公頃以上,應變更為工業區。

三、申請開發遊憩設施之土地面積達五公頃以上,應變更為特定專用區。

四、申請設立學校之土地面積達十公頃以上,應變更為特定專用區。

五、申請開發高爾夫球場之土地面積達十公頃以上,應變更為特定專用區。

六、申請開發公墓之土地面積達五公頃以上或其他殯葬設施之土地面積達二公頃以上,應變更為特定專用區。

七、前六款以外開發之土地面積達二公頃以上,應變更為特定專用區。

前項辦理土地使用分區變更案件,申請開發涉及其他法令規定開發所需最小規模者,並應符合各該法令之規定。

申請開發涉及填海造地者,應按其開發性質辦理變更為適當土地使用分區,不受第一項規定規模之限制。

中華民國七十七年七月一日本規則修正生效後,同一或不同申請人向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提出二個以上興辦事業計畫申請之開發案件,其申請開發範圍毗鄰,且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審認屬同一興辦事業計畫,應累計其面積,累計開發面積達第一項規模者,應一併辦理土地使用分區變更。

PLAIN · 白話解讀

非都市土地申請開發達到一定規模時,必須辦理土地使用分區變更。社區開發計畫達五十戶或面積一公頃以上,變更為鄉村區;工業使用達十公頃以上,或依產業創新條例申請工業使用達五公頃以上,變更為工業區;遊憩設施達五公頃以上、設立學校達十公頃以上、高爾夫球場達十公頃以上、公墓達五公頃或其他殯葬設施達二公頃以上、前述以外開發達二公頃以上,均變更為特定專用區。涉及其他法令最小規模規定者也要符合。填海造地依性質變更分區,不受規模限制。同一或不同申請人提出毗鄰且經審認屬同一興辦事業計畫的二個以上開發案,應累計面積一併辦理變更。

  • 社區五十戶或一公頃變鄉村區
  • 工業十公頃變工業區
  • 遊憩五公頃變特定專用區
  • 學校高爾夫球場十公頃
  • 毗鄰同一計畫累計面積
考點考各類開發應變更分區的面積門檻數字,以及同一興辦計畫累計面積規則。
2
歷年考過次數 · 100–114 年
2 個年度,最近 108
經紀人 2 · 地政士 0
100107114
DATA · 歷年出題分布

15 屆考試中出現於 2 個年度

紅色為不動產經紀人、灰紅為地政士;空白柱代表該年未出現。資料來源:考選部公告試題、LandExam 自研引擎逐題比對民國 100–114 年題庫。

100101102103104105106107108109110111112113114
不動產經紀人 地政士
PAST EXAMS · 歷年考題

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 第 11 條歷年怎麼考?

以下是引用本條的代表題目(依年份倒序),每題標註考試類型、年份與科目。點擊題卡到 LandExam 看完整題目、選項與解析。

FAQ · 常見問題

關於 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 第 11 條

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11條的白話文意思是什麼?
完整白話解讀請見本頁上方「PLAIN · 白話解讀」段落,內含 5 點要件條列與考點 callout。 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之 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11條為準(見本頁「條文全文」)。
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11條最常考什麼題型?
歷年考古題中本條典型題型如下:「非都市土地申請開發達一定規模者,應辦理土地使用分區變更,下列何項敘述錯誤?」(108 年);「非都市土地申請開發社區之計畫,達到下列何種規模時,應辦理土地使用分區變更為鄉村區?」(104 年)。出題重心常在條文要件辨析、與相關條文競合適用、以具體案例事實判斷適用結果。完整 2 題 + 詳解請見本頁「歷年考題」段落。
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11條跟哪些條文容易混淆?
本條在不動產考試中常與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同章節條文一起出題。建議使用 LandExam 的「跨法規對照」hub page 查看本條的相關高頻條文。
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11條在不動產考試考過幾次?
根據 LandExam 對民國 100–114 年共 15 屆不動產考試的逐題比對統計,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 11 條共被引用 2 次,其中不動產經紀人考試 2 次,跨 2 個年度,最近一次出現於108 年。資料來源:考選部公告試題、LandExam 自研引擎逐題比對。
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11條在哪些年度考過?
民國 108 年、104 年 均有題目引用本條。每年考次的題型可能略有變化,完整 2 題逐題詳解請見本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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