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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 · LAW ARTICLE

第 30 條

ARTICLE TEXT · 條文全文

條文全文

辦理非都市土地變更編定時,申請人應擬具興辦事業計畫。

前項興辦事業計畫如有第十一條或第十二條需辦理使用分區變更之情形者,應依第三章規定之程序及審議結果辦理。

第一項興辦事業計畫於原使用分區內申請使用地變更編定,或因變更原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之興辦事業計畫性質,達第十一條規定規模,準用第三章有關土地使用分區變更規定程序辦理。

第一項興辦事業計畫除有前二項規定情形外,應報經直轄市或縣(市)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核准。直轄市或縣(市)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於核准前,應先徵得變更前直轄市或縣(市)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有關機關同意。但依規定需向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或徵得其同意者,應從其規定辦理。變更後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為審查興辦事業計畫,得視實際需要,訂定審查作業要點。

申請人以前項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興辦事業計畫辦理使用地變更編定者,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於核准變更編定時,應函請土地登記機關辦理異動登記,並將核定事業計畫使用項目等資料,依相關規定程序登錄於土地參考資訊檔。

依第四項規定申請變更編定之土地,其使用管制及開發建築,應依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之興辦事業計畫辦理,申請人不得逕依第六條附表一作為興辦事業計畫以外之其他容許使用項目或許可使用細目使用。

依第二十八條第二項或第三項規定免檢附興辦事業計畫核准文件之變更編定案件,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於核准前,應先徵得變更前直轄市或縣(市)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有關機關同意。但依規定需徵得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者,應從其規定辦理。

PLAIN · 白話解讀

變更編定原則須擬興辦事業計畫;涉及應變更分區或達法定規模者,須走分區審議程序。其餘原則由地方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並徵得相關機關同意,法律要求中央審查者仍照辦。

  • 依法核准計畫後辦理編定異動及參考資訊登錄
  • 依第4項核准計畫者,使用與建築須按計畫
  • 不得任意改用容許使用表中其他項目
  • 免附計畫核准文件的案件仍須依法徵得機關同意
考點核准事業計畫不等於可以在整份容許使用表任選用途;規模達門檻的案件仍可能需準用分區變更程序。
FAQ · 常見問題

關於 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 第 3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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