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管稽徵機關應依據不動產評價委員會評定之標準,核計房屋現值。
房屋稅的稅基是『房屋現值』, 條文規定: 房屋現值不是由稽徵機關自己評定, 而是要依據『不動產評價委員會』所評定的標準來核計。主管稽徵機關只負責執行核算 (套用委員會訂的標準), 標準制定權在委員會手上。這樣設計讓房屋現值認定更專業、客觀, 避免稽徵機關恣意核稅。標準的具體內容 (如標準單價、折舊、地段等項目) 是其他條另定。
紅色為不動產經紀人、灰紅為地政士;空白柱代表該年未出現。資料來源:考選部公告試題、LandExam 自研引擎逐題比對民國 100–114 年題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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