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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稅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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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稅條例 第 1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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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全文
房屋標準價格,由不動產評價委員會依據下列事項分別評定,並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公告之: 一、按各種建造材料所建房屋,區分種類及等級。 二、各類房屋之耐用年數及折舊標準。 三、按房屋所處街道村里之商業交通情形及房屋之供求概況,並比較各該不同地段實價登錄之不動產交易價格減除土地價格部分,訂定標準。
歷年考古題引用本條(本平台找到 2 題)
經紀人 104 年 · 土地法規
依現行房屋稅條例規定,房屋標準價格依法定事項分別評定,下列何者不屬之?
經紀人 100 年 · 土地法規
依房屋稅條例規定,主管稽徵機關應依據不動產評價委員會評定之標準,核計房 屋現值。依前項規定核計之房屋現值,主管稽徵機關應通知納稅義務人。納稅義 務人如有異議,得於接到通知書之日起幾日內,檢附證件,申請重行核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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