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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稅條例 · LAW ARTICLE

第 15 條

ARTICLE TEXT · 條文全文

條文全文

私有房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免徵房屋稅:

一、業經立案之私立學校及學術研究機構,完成財團法人登記者,其供校舍或辦公使用之自有房屋。

二、業經立案之私立慈善救濟事業,不以營利為目的,完成財團法人登記者,其直接供辦理事業所使用之自有房屋。

三、專供祭祀用之宗祠、宗教團體供傳教佈道之教堂及寺廟。但以完成財團法人或寺廟登記,且房屋為其所有者為限。

四、無償供政府機關公用或供軍用之房屋。

五、不以營利為目的,並經政府核准之公益社團自有供辦公使用之房屋。但以同業、同鄉、同學或宗親社團為受益對象者,除依工會法組成之工會經由當地主管稽徵機關報經直轄市、縣(市)政府核准免徵外,不予免徵。

六、專供飼養禽畜之房舍、培植農產品之溫室、稻米育苗中心作業室、人工繁殖場、抽水機房舍;專供農民自用之燻菸房、稻穀及茶葉烘乾機房、存放農機具倉庫及堆肥舍等房屋。

七、受重大災害,毀損面積占整棟面積五成以上,必須修復始能使用之房屋。

八、司法保護事業所有之房屋。

九、住家用房屋現值在新臺幣十萬元以下屬自然人持有者,全國合計以三戶為限。但房屋標準價格如依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重行評定時,按該重行評定時之標準價格增減程度調整之。調整金額以千元為單位,未達千元者,按千元計算。

十、農會所有之倉庫,專供糧政機關儲存公糧,經主管機關證明。

十一、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設立之公益信託,其受託人因該信託關係而取得之房屋,直接供辦理公益活動使用。

私有房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房屋稅減半徵收:

一、政府平價配售之平民住宅。

二、合法登記之工廠供直接生產使用之自有房屋。

三、農會所有之自用倉庫及檢驗場,經主管機關證明。

四、受重大災害,毀損面積占整棟面積三成以上不及五成之房屋。

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八款、第十款、第十一款及前項規定減免房屋稅者,應由納稅義務人於每期房屋稅開徵四十日以前向當地主管稽徵機關申報;逾期申報者,自申報之次期開始適用。經核定後減免原因未變更者,以後免再申報。

自然人持有現值在新臺幣十萬元以下之住家用房屋於全國合計超過三戶時,應於每期房屋稅開徵四十日以前,向當地主管稽徵機關申報擇定適用第一項第九款規定之房屋;逾期申報者,自申報之次期開始免徵。經核定後持有戶數未變更者,以後免再申報。

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七月一日前,自然人已持有現值在新臺幣十萬元以下之住家用房屋於全國合計超過三戶者,應於一百十四年三月二十二日以前向當地主管稽徵機關申報擇定適用第一項第九款規定之房屋;屆期未申報者,由當地主管稽徵機關為其從優擇定。

PLAIN · 白話解讀

免徵房屋稅情形:立案私立學校與學術研究機構(完成財團法人登記)供校舍辦公;立案私立慈善救濟事業(完成財團法人登記)直接供事業;專供祭祀宗祠、傳教教堂寺廟(須財團法人或寺廟登記);無償供政府或軍用;公益社團自用辦公;專供農用房舍溫室倉庫;災損 5 成以上需修復;司法保護事業所有;自然人住家現值 10 萬以下全國 3 戶為限;農會公糧倉庫;公益信託供公益用房屋。減半:平民住宅、合法工廠自有房屋、農會自用倉庫、災損 3 成以上不及 5 成。

  • 公益法人自有房屋免徵
  • 宗教祭祀用房屋免徵
  • 災損五成以上免徵
  • 自然人小額住家全國三戶為限
  • 災損三成至五成減半徵收
考點考點在「免徵」與「減半徵收」的區分,以及自然人小額住家「全國合計三戶為限」、現值「新臺幣十萬元以下」。陷阱會把減半的「災損三成以上不及五成」與免徵的「五成以上」對調。
13
歷年考過次數 · 100–114 年
7 個年度,最近 114
經紀人 9 · 地政士 4
100107114
DATA · 歷年出題分布

15 屆考試中出現於 7 個年度

紅色為不動產經紀人、灰紅為地政士;空白柱代表該年未出現。資料來源:考選部公告試題、LandExam 自研引擎逐題比對民國 100–114 年題庫。

100101102103104105106107108109110111112113114
不動產經紀人 地政士
PAST EXAMS · 歷年考題

房屋稅條例 第 15 條歷年怎麼考?

以下是引用本條的代表題目(依年份倒序),每題標註考試類型、年份與科目。點擊題卡到 LandExam 看完整題目、選項與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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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AQ · 常見問題

關於 房屋稅條例 第 15 條

房屋稅條例第15條的白話文意思是什麼?
完整白話解讀請見本頁上方「PLAIN · 白話解讀」段落,內含 5 點要件條列與考點 callout。 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之 房屋稅條例第15條為準(見本頁「條文全文」)。
房屋稅條例第15條最常考什麼題型?
歷年考古題中本條典型題型如下:「依房屋稅條例規定,對於私有房屋免徵房屋稅,下列何者正確?」(114 年);「依房屋稅條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109 年)。出題重心常在條文要件辨析、與相關條文競合適用、以具體案例事實判斷適用結果。完整 13 題 + 詳解請見本頁「歷年考題」段落。
房屋稅條例第15條跟哪些條文容易混淆?
本條在不動產考試中常與房屋稅條例同章節條文一起出題。建議使用 LandExam 的「跨法規對照」hub page 查看本條的相關高頻條文。
房屋稅條例第15條在不動產考試考過幾次?
根據 LandExam 對民國 100–114 年共 15 屆不動產考試的逐題比對統計,房屋稅條例第 15 條共被引用 13 次,其中不動產經紀人考試 9 次、地政士考試 4 次,跨 7 個年度,最近一次出現於114 年。資料來源:考選部公告試題、LandExam 自研引擎逐題比對。
房屋稅條例第15條在哪些年度考過?
民國 114 年、109 年、107 年、104 年、102 年、101 年、100 年 均有題目引用本條。每年考次的題型可能略有變化,完整 13 題逐題詳解請見本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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