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稅向房屋所有人徵收之;以土地設定地上權之使用權房屋,向該使用權人徵收之;設有典權者,向典權人徵收之。共有房屋向共有人徵收之,由共有人推定一人繳納,其不為推定者,由現住人或使用人代繳。
前項代繳之房屋稅,在其應負擔部分以外之稅款,對於其他共有人有求償權。
第一項所有人、使用權人或典權人住址不明,或非居住房屋所在地者,應由管理人或現住人繳納之。如屬出租,應由承租人負責代繳,抵扣房租。
未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且所有人不明之房屋,其房屋稅向使用執照所載起造人徵收之;無使用執照者,向建造執照所載起造人徵收之;無建造執照者,向現住人或管理人徵收之。
房屋稅納稅義務人視情形而定:原則向房屋所有人徵收;土地設地上權的使用權房屋向使用權人徵收;設典權者向典權人徵收。共有房屋向共有人徵收,由共有人推一人繳納,未推定則由現住人或使用人代繳;代繳人對其他共有人就應負擔以外之稅款有求償權。所有人、使用權人或典權人住址不明或不住房屋所在地者,由管理人或現住人繳納;出租者由承租人代繳並抵扣房租。未辦第一次登記且所有人不明者,依序向使用執照起造人、建造執照起造人、現住人或管理人徵收。
紅色為不動產經紀人、灰紅為地政士;空白柱代表該年未出現。資料來源:考選部公告試題、LandExam 自研引擎逐題比對民國 100–114 年題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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