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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稅條例 · LAW ARTICLE

第 4 條

ARTICLE TEXT · 條文全文

條文全文

房屋稅向房屋所有人徵收之;以土地設定地上權之使用權房屋,向該使用權人徵收之;設有典權者,向典權人徵收之。共有房屋向共有人徵收之,由共有人推定一人繳納,其不為推定者,由現住人或使用人代繳。

前項代繳之房屋稅,在其應負擔部分以外之稅款,對於其他共有人有求償權。

第一項所有人、使用權人或典權人住址不明,或非居住房屋所在地者,應由管理人或現住人繳納之。如屬出租,應由承租人負責代繳,抵扣房租。

未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且所有人不明之房屋,其房屋稅向使用執照所載起造人徵收之;無使用執照者,向建造執照所載起造人徵收之;無建造執照者,向現住人或管理人徵收之。

PLAIN · 白話解讀

房屋稅納稅義務人視情形而定:原則向房屋所有人徵收;土地設地上權的使用權房屋向使用權人徵收;設典權者向典權人徵收。共有房屋向共有人徵收,由共有人推一人繳納,未推定則由現住人或使用人代繳;代繳人對其他共有人就應負擔以外之稅款有求償權。所有人、使用權人或典權人住址不明或不住房屋所在地者,由管理人或現住人繳納;出租者由承租人代繳並抵扣房租。未辦第一次登記且所有人不明者,依序向使用執照起造人、建造執照起造人、現住人或管理人徵收。

  • 原則向房屋所有人徵收
  • 地上權使用權房屋向使用權人徵收
  • 設典權者向典權人徵收
  • 共有房屋推一人繳,否則現住人或使用人代繳
  • 代繳人就應負擔以外稅款有求償權
  • 住址不明者由管理人或現住人繳納
  • 出租者由承租人代繳抵扣房租
  • 未登記不明所有人依使用執照、建造執照起造人或現住管理人順序徵收
考點常考納稅義務人順位;陷阱:誤把出租房屋直接認定承租人為納稅義務人,實為代繳並抵扣房租。
7
歷年考過次數 · 100–114 年
5 個年度,最近 114
經紀人 7 · 地政士 0
100107114
DATA · 歷年出題分布

15 屆考試中出現於 5 個年度

紅色為不動產經紀人、灰紅為地政士;空白柱代表該年未出現。資料來源:考選部公告試題、LandExam 自研引擎逐題比對民國 100–114 年題庫。

100101102103104105106107108109110111112113114
不動產經紀人 地政士
PAST EXAMS · 歷年考題

房屋稅條例 第 4 條歷年怎麼考?

以下是引用本條的代表題目(依年份倒序),每題標註考試類型、年份與科目。點擊題卡到 LandExam 看完整題目、選項與解析。

FAQ · 常見問題

關於 房屋稅條例 第 4 條

房屋稅條例第4條的白話文意思是什麼?
完整白話解讀請見本頁上方「PLAIN · 白話解讀」段落,內含 8 點要件條列與考點 callout。 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之 房屋稅條例第4條為準(見本頁「條文全文」)。
房屋稅條例第4條最常考什麼題型?
歷年考古題中本條典型題型如下:「下列關於房屋稅納稅義務人的認定,何者錯誤?」(114 年);「依房屋稅條例之規定,下列有關房屋稅納稅義務人之敘述,何者錯誤?」(111 年)。出題重心常在條文要件辨析、與相關條文競合適用、以具體案例事實判斷適用結果。完整 7 題 + 詳解請見本頁「歷年考題」段落。
房屋稅條例第4條跟哪些條文容易混淆?
本條在不動產考試中常與房屋稅條例同章節條文一起出題。建議使用 LandExam 的「跨法規對照」hub page 查看本條的相關高頻條文。
房屋稅條例第4條在不動產考試考過幾次?
根據 LandExam 對民國 100–114 年共 15 屆不動產考試的逐題比對統計,房屋稅條例第 4 條共被引用 7 次,其中不動產經紀人考試 7 次,跨 5 個年度,最近一次出現於114 年。資料來源:考選部公告試題、LandExam 自研引擎逐題比對。
房屋稅條例第4條在哪些年度考過?
民國 114 年、111 年、109 年、105 年、104 年 均有題目引用本條。每年考次的題型可能略有變化,完整 7 題逐題詳解請見本頁。
如何用 LandExam 練習房屋稅條例第4條?
點擊本頁底部「線上練習引用本條的題目」可逐題練 7 題。做錯題目自動進 SM-2 間隔重複錯題集,到期跳出複習。申論題用 LandExam 自研 AI 評分依「法條準確度・論述完整度・結構・字數」四維度給 0–25 分,附等第與改善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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