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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稅條例 · LAW ARTICLE

第 5 條

ARTICLE TEXT · 條文全文

條文全文

房屋稅依房屋現值,按下列稅率課徵之:

一、住家用房屋:

(一)供自住、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或以土地設定地上權之使用權房屋並供該使用權人自住使用者,為其房屋現值百分之一點二。但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於全國僅持有一戶房屋,供自住且房屋現值在一定金額以下者,為其房屋現值百分之一。

(二)前目以外,出租申報租賃所得達所得稅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五類規定之當地一般租金標準者或繼承取得之共有房屋,最低不得少於其房屋現值百分之一點五,最高不得超過百分之二點四。

(三)起造人持有使用執照所載用途為住家用之待銷售房屋,於起課房屋稅二年內,最低不得少於其房屋現值百分之二,最高不得超過百分之三點六。

(四)其他住家用房屋,最低不得少於其房屋現值百分之二,最高不得超過百分之四點八。

二、非住家用房屋:供營業、私人醫院、診所或自由職業事務所使用者,最低不得少於其房屋現值百分之三,最高不得超過百分之五;供人民團體等非營業使用者,最低不得少於其房屋現值百分之一點五,最高不得超過百分之二點五。

三、房屋同時作住家及非住家用者,應以實際使用面積,分別按住家用或非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但非住家用者,課稅面積最低不得少於全部面積六分之一。

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應依前項第一款第二目至第四目規定,按各該目納稅義務人全國總持有應稅房屋戶數或其他合理需要,分別訂定差別稅率;納稅義務人持有坐落於直轄市及縣(市)之各該目應稅房屋,應分別按其全國總持有戶數,依房屋所在地直轄市、縣(市)政府訂定之相應稅率課徵房屋稅。

依前二項規定計算房屋戶數時,房屋為信託財產者,於信託關係存續中,應改歸戶委託人,與其持有第一項第一款規定之房屋,分別合併計算戶數。但信託利益之受益人為非委託人,且符合下列各款規定者,應改歸戶受益人:

一、受益人已確定並享有全部信託利益。

二、委託人未保留變更受益人之權利。

第一項第一款第一目供自住使用之住家用房屋,房屋所有人或使用權人之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應於該屋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或供營業情形;其他供自住及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之要件及認定之標準,與前三項房屋戶數之計算、第二項合理需要之認定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財政部定之。

第一項第一款第一目但書規定房屋現值一定金額之自治法規,由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訂定,報財政部備查。

PLAIN · 白話解讀

房屋稅按房屋現值乘以稅率計算,稅率依房屋用途分三大類。住家用又再細分:自住或公益出租人出租是百分之一點二,全國僅一戶且現值在一定金額以下降為百分之一;出租達一般租金標準或繼承共有房屋是百分之一點五到二點四;建商待銷售房屋起課二年內是百分之二到三點六;其他住家用是百分之二到四點八。非住家用營業使用是百分之三到五,非營業團體使用是百分之一點五到二點五。住商混用按實際面積分別課徵,但非住家用課稅面積最低不得少於全部六分之一。

  • 稅基為房屋現值
  • 自住房屋稅率百分之一點二
  • 全國僅一戶自住可降百分之一
  • 營業用稅率百分之三到五
  • 住商混用按實際面積分算
考點考點是各類稅率區間與自住認定。陷阱選項常把自住稅率寫成百分之一點五,或忽略「全國僅一戶」要件就直接套百分之一,要看清楚囤房稅 2.0 修法後的差別稅率設計。
14
歷年考過次數 · 100–114 年
4 個年度,最近 113
經紀人 8 · 地政士 6
100107114
DATA · 歷年出題分布

15 屆考試中出現於 4 個年度

紅色為不動產經紀人、灰紅為地政士;空白柱代表該年未出現。資料來源:考選部公告試題、LandExam 自研引擎逐題比對民國 100–114 年題庫。

100101102103104105106107108109110111112113114
不動產經紀人 地政士
PAST EXAMS · 歷年考題

房屋稅條例 第 5 條歷年怎麼考?

以下是引用本條的代表題目(依年份倒序),每題標註考試類型、年份與科目。點擊題卡到 LandExam 看完整題目、選項與解析。

FAQ · 常見問題

關於 房屋稅條例 第 5 條

房屋稅條例第5條的白話文意思是什麼?
完整白話解讀請見本頁上方「PLAIN · 白話解讀」段落,內含 5 點要件條列與考點 callout。 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之 房屋稅條例第5條為準(見本頁「條文全文」)。
房屋稅條例第5條最常考什麼題型?
歷年考古題中本條典型題型如下:「依房屋稅條例規定,起造人持有使用執照所載用途為住家用之待銷售房屋,於起課房屋稅二年內,其房屋稅之稅率為何?」(113 年);「依房屋稅條例規定,下列有關自住使用之住家用房屋適用1.2%計徵房屋稅之要件,何者錯誤?」(113 年)。出題重心常在條文要件辨析、與相關條文競合適用、以具體案例事實判斷適用結果。完整 14 題 + 詳解請見本頁「歷年考題」段落。
房屋稅條例第5條跟哪些條文容易混淆?
本條在不動產考試中常與房屋稅條例同章節條文一起出題。建議使用 LandExam 的「跨法規對照」hub page 查看本條的相關高頻條文。
房屋稅條例第5條在不動產考試考過幾次?
根據 LandExam 對民國 100–114 年共 15 屆不動產考試的逐題比對統計,房屋稅條例第 5 條共被引用 14 次,其中不動產經紀人考試 8 次、地政士考試 6 次,跨 4 個年度,最近一次出現於113 年。資料來源:考選部公告試題、LandExam 自研引擎逐題比對。
房屋稅條例第5條在哪些年度考過?
民國 113 年、106 年、103 年、101 年 均有題目引用本條。每年考次的題型可能略有變化,完整 14 題逐題詳解請見本頁。
如何用 LandExam 練習房屋稅條例第5條?
點擊本頁底部「線上練習引用本條的題目」可逐題練 14 題。做錯題目自動進 SM-2 間隔重複錯題集,到期跳出複習。申論題用 LandExam 自研 AI 評分依「法條準確度・論述完整度・結構・字數」四維度給 0–25 分,附等第與改善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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