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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稅條例 · LAW ARTICLE

第 6 條

ARTICLE TEXT · 條文全文

條文全文

直轄市及縣(市)政府在前條規定稅率範圍內訂定之房屋稅徵收率,應提經當地民意機關通過,報財政部備查。

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七月一日以後,直轄市及縣(市)政府各期開徵房屋稅已依前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項及第五項規定辦理,且符合前條第六項所定基準者,如仍有稅收實質淨損失,於財政收支劃分法修正擴大中央統籌分配稅款規模之規定施行前,該期損失由中央政府補足之,不受預算法第二十三條有關公債收入不得充經常支出之用之限制。

前項稅收實質淨損失之計算,由財政部與直轄市及縣(市)政府協商定之。

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七月一日以後,直轄市及縣(市)政府各期開徵房屋稅未依前條第二項規定訂定差別稅率者,應依前條第六項所定基準計課該期之房屋稅。

PLAIN · 白話解讀

本條規定房屋稅徵收率的訂定程序與稅損補足機制。直轄市縣市政府要在前條規定的稅率範圍內訂定房屋稅徵收率,必須先經當地民意機關通過,並報財政部備查。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七月一日以後各期開徵的房屋稅,若已依規定辦理且符合基準,但仍有稅收實質淨損失時,在財政收支劃分法修正擴大中央統籌分配稅款規模規定施行前,該期損失由中央政府補足,且不受預算法第二十三條公債收入不得充經常支出之限制。實質淨損失計算方式由財政部與地方政府協商。

  • 地方徵收率經民意機關通過並報財政部備查
  • 稅損補足限條文所定過渡期間及法定條件
  • 實質淨損失計算由財政部與地方協商
  • 未依法訂差別稅率者依第5條第6項基準計課
考點地方訂徵收率的程序、未訂差別稅率時的中央基準,以及附期間和條件的稅損補足機制;不能理解成中央永久無條件補足。
2
歷屆涉及題數 · 100–115 年
跨 2 個年度,最近 103 年
經紀人 1 · 地政士 1
100107114
DATA · 歷屆涉及題數分布

16 屆考試中出現於 2 個年度

紅色為不動產經紀人、灰紅為地政士;空白柱代表該年未出現。資料來源:考選部公告試題、LandExam 自研引擎逐題比對民國 100–115 年題庫。

100101102103104105106107108109110111112113114115
不動產經紀人 地政士
PAST EXAMS · 歷年考題

房屋稅條例 第 6 條歷年怎麼考?

以下是引用本條的代表題目(依年份倒序),每題標註考試類型、年份與科目。點擊題卡到 LandExam 看完整題目、選項與解析。

FAQ · 常見問題

關於 房屋稅條例 第 6 條

房屋稅條例第6條的白話文意思是什麼?
完整白話解讀請見本頁上方「PLAIN · 白話解讀」段落,內含 4 點要件條列與考點 callout。 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之 房屋稅條例第6條為準(見本頁「條文全文」)。
房屋稅條例第6條最常考什麼題型?
歷年考古題中本條典型題型如下:「三、房屋稅之課稅基礎為何?據以計算房屋稅課稅基礎之房屋標準價格,其產生之程序及應考量之因素各為何?又,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決…」(103 年);「依房屋稅條例之規定,房屋稅之徵收率由何者規定?」(101 年)。出題重心常在條文要件辨析、與相關條文競合適用、以具體案例事實判斷適用結果。完整 2 題 + 詳解請見本頁「歷年考題」段落。
房屋稅條例第6條跟哪些條文容易混淆?
本條在不動產考試中常與房屋稅條例同章節條文一起出題。建議使用 LandExam 的「跨法規對照」hub page 查看本條的相關高頻條文。
房屋稅條例第6條在不動產考試有幾題涉及?
根據 LandExam 對民國 100–115 年已收錄的不動產考試的逐題比對統計,房屋稅條例第 6 條共有 2 題涉及,其中不動產經紀人考試 1 題、地政士考試 1 題,跨 2 個年度,最近一次出現於103 年。資料來源:考選部公告試題、LandExam 自研引擎逐題比對。
房屋稅條例第6條在哪些年度的題目涉及?
民國 103 年、101 年 均有題目引用本條。每年考次的題型可能略有變化,完整 2 題逐題詳解請見本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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