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稅義務人應於房屋建造完成之日起算三十日內檢附有關文件,向當地主管稽徵機關申報房屋稅籍有關事項及使用情形;其有增建、改建或移轉、承典時,亦同。
房屋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在房屋建造完成的那一天起算 30 日內,必須備妥相關文件,向房屋所在地的主管稽徵機關申報房屋稅籍相關事項以及使用情形。當房屋有增建、改建,或發生移轉、承典等狀況時,也同樣要在 30 日內申報。本條目的在確保稅籍資料即時更新,使稽徵機關能正確掌握課稅標的物的範圍、用途與權利狀態,避免因延遲申報導致稅基失真或稅率錯誤適用。
紅色為不動產經紀人、灰紅為地政士;空白柱代表該年未出現。資料來源:考選部公告試題、LandExam 自研引擎逐題比對民國 100–114 年題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