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算價格之調整運算過程中,區域因素調整、個別因素調整或區域因素及個別因素內之任一單獨項目之價格調整率大於百分之十五,或情況、價格日期、區域因素及個別因素調整總調整率大於百分之三十時,判定該比較標的與勘估標的差異過大,應排除該比較標的之適用。但勘估標的性質特殊或區位特殊缺乏市場交易資料,並於估價報告書中敘明者,不在此限。
用比較法做試算價格調整時,有兩條紅線:第一條,區域因素調整、個別因素調整、或這兩類裡頭任何單一項目的調整率,只要大於 15%,就算差太多;第二條,把情況、價格日期、區域因素、個別因素全部加起來的總調整率大於 30%,也算差太多。只要踩到任一條紅線,就要判定該比較標的與勘估標的差異過大,必須排除不用。但如果勘估標的性質特殊或地段特殊,市場上根本找不到適合的交易資料,並且在估價報告書中說清楚理由,就可以例外採用。
紅色為不動產經紀人、灰紅為地政士;空白柱代表該年未出現。資料來源:考選部公告試題、LandExam 自研引擎逐題比對民國 100–114 年題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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