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本法,指求取勘估標的於價格日期之重建成本或重置成本,扣減其累積折舊額或其他應扣除部分,以推算勘估標的價格之方法。
依前項方法所求得之價格為成本價格。
建物估價以求取重建成本為原則。但建物使用之材料目前已無生產或施工方法已改變者,得採重置成本替代之。
重建成本,指使用與勘估標的相同或極類似之建材標準、設計、配置及施工品質,於價格日期重新複製建築所需之成本。
重置成本,指與勘估標的相同效用之建物,以現代建材標準、設計及配置,於價格日期建築所需之成本。
成本法先估算勘估標的在價格日期的重建成本或重置成本,再扣除累積折舊或其他應扣部分,求得成本價格。建物估價原則採重建成本,也就是使用相同或極類似的建材標準、設計、配置及施工品質,重新複製建物所需的成本。原建材已不生產或施工方法已改變時,可以改採重置成本,即用現代建材標準、設計及配置,建造效用相同建物的成本。條文是「得」採重置成本,不是符合例外就一定必須改採。
紅色為不動產經紀人、灰紅為地政士;空白柱代表該年未出現。資料來源:考選部公告試題、LandExam 自研引擎逐題比對民國 100–115 年題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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