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域計畫公告實施後,擬定計畫之機關應視實際發展情況,每五年通盤檢討一次,並作必要之變更。但有左列情事之一者,得隨時檢討變更之:
一、發生或避免重大災害。
二、興辦重大開發或建設事業。
三、區域建設推行委員會之建議。
區域計畫之變更,依第九條及第十條程序辦理;必要時上級主管機關得比照第六條第二項規定變更之。
區域計畫公告實施後,原本擬定計畫的機關要依實際發展情況,每五年通盤檢討一次,並做必要的變更,避免計畫跟現況脫節。但碰到下列情況時,可以不等到五年週期,隨時檢討變更:一是發生或為了避免重大災害;二是要興辦重大開發或建設事業;三是區域建設推行委員會提出建議。區域計畫的變更,依第九條與第十條的程序辦理;必要時上級主管機關得比照第六條第二項規定變更。
紅色為不動產經紀人、灰紅為地政士;空白柱代表該年未出現。資料來源:考選部公告試題、LandExam 自研引擎逐題比對民國 100–114 年題庫。
以下是引用本條的代表題目(依年份倒序),每題標註考試類型、年份與科目。點擊題卡到 LandExam 看完整題目、選項與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