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域計畫完成通盤檢討公告實施後,不屬第十一條之非都市土地,符合非都市土地分區使用計畫者,得依左列規定,辦理分區變更︰
一、政府為加強資源保育須檢討變更使用分區者,得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報經上級主管機關核定時,逕為辦理分區變更。
二、為開發利用,依各該區域計畫之規定,由申請人擬具開發計畫,檢同有關文件,向直轄市、縣(市)政府申請,報經各該區域計畫擬定機關許可後,辦理分區變更。
區域計畫擬定機關為前項第二款計畫之許可前,應先將申請開發案提報各該區域計畫委員會審議之。
區域計畫完成通盤檢討並公告實施後,本條所指不屬第11條的非都市土地,符合分區使用計畫者,依兩種程序辦理分區變更:資源保育需要,由地方政府報上級主管機關核定後逕辦;開發利用需要,由申請人提出開發計畫及文件,向地方政府申請,再報區域計畫擬定機關許可。開發案許可前還須先提區域計畫委員會審議,不是提出申請就能自行改分區。並須配合國土計畫法第45條判斷區域計畫法是否仍適用。
紅色為不動產經紀人、灰紅為地政士;空白柱代表該年未出現。資料來源:考選部公告試題、LandExam 自研引擎逐題比對民國 100–115 年題庫。
以下是引用本條的代表題目(依年份倒序),每題標註考試類型、年份與科目。點擊題卡到 LandExam 看完整題目、選項與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