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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域計畫法 第 1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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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全文
區域計畫公告實施後,不屬第十一條之非都市土地,應由有關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按照非都市土地分區使用計畫,製定非都市土地使用分區圖,並編定各種使用地,報經上級主管機關核備後,實施管制。變更之程序亦同。其管制規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前項非都市土地分區圖,應按鄉、鎮(市)分別繪製,並利用重要建築或地形上顯著標誌及地籍所載區段以標明土地位置。
歷年考古題引用本條(本平台找到 2 題)
經紀人 110 年 · 土地法規
依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規定,土地使用編定後,其原有使用或原有建築物不合土地 使用分區規定者,其使用限制,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政府應限期令其變更或停止使用、遷移、拆除或改建
經紀人 104 年 · 土地法規
依區域計畫法之規定,區域計畫公告實施後,有關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應製定非都市土地使用區 分圖,並編定各種使用地,於報經上級主管機關核備後實施管制,請指出該使用區分圖及使用地之製 定與編定的依據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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