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第十五條第一項之管制使用土地者,由該管直轄市、縣(市)政府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限期令其變更使用、停止使用或拆除其地上物恢復原狀。
前項情形經限期變更使用、停止使用或拆除地上物恢復原狀而不遵從者,得按次處罰,並停止供水、供電、封閉、強制拆除或採取其他恢復原狀之措施,其費用由土地或地上物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負擔。
前二項罰鍰,經限期繳納逾期不繳納者,移送法院強制執行。
這條處理違反第十五條第一項土地使用管制時的行政處罰。違反者由該管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可以限期命他變更使用、停止使用或拆除地上物恢復原狀。如果經限期命他改正卻不遵從,主管機關可以按次處罰,並停止供水供電、封閉、強制拆除或採取其他恢復原狀措施,這些執行費用由土地或地上物的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負擔。罰鍰若經限期繳納仍逾期不繳,會移送法院強制執行。整條設計是處罰加上連續處罰加上強制手段三層次。
紅色為不動產經紀人、灰紅為地政士;空白柱代表該年未出現。資料來源:考選部公告試題、LandExam 自研引擎逐題比對民國 100–114 年題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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