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前條規定不依限變更土地使用或拆除建築物恢復土地原狀者,除依行政執行法辦理外,並得處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如果違反前條規定,沒有按照期限變更土地使用,或者沒有拆除建築物把土地恢復原狀,除了依行政執行法處理之外,還可以判處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本條把不依限改正的違規行為加上刑事責任,目的是強化區域計畫管制的執行力,讓主管機關有更強的後盾督促違規人履行義務。
紅色為不動產經紀人、灰紅為地政士;空白柱代表該年未出現。資料來源:考選部公告試題、LandExam 自研引擎逐題比對民國 100–114 年題庫。
以下是引用本條的代表題目(依年份倒序),每題標註考試類型、年份與科目。點擊題卡到 LandExam 看完整題目、選項與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