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於農村社區土地重劃計畫書、圖公告時,得同時公告於一定期限內禁止該重劃區內建築改良物之新建、增建、改建及採取土石或變更地形。
前項禁止期間,不得超過一年六個月。
第一項公告禁止事項,無須徵詢土地及建築改良物所有權人之意見。
農村社區重劃計畫公告時,地方可同時公告暫禁新建、增建、改建、採土石或改地形,最久1年6個月;公告這些事項不必事先徵詢地主及建物所有人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