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花稅以左列憑證為課徵範圍:
一、(刪除)
二、銀錢收據:指收到銀錢所立之單據、簿、摺。凡收受或代收銀錢收據、收款回執、解款條、取租簿、取租摺及付款簿等屬之。但兼具營業發票性質之銀錢收據及兼具銀錢收據性質之營業發票不包括在內。
三、買賣動產契據:指買賣動產所立之契據。
四、承攬契據:指一方為他方完成一定工作之契據;如承包各種工程契約、承印印刷品契約及代理加工契據等屬之。
五、典賣、讓受及分割不動產契據:指設定典權及買賣、交換、贈與、分割不動產所立向主管機關申請物權登記之契據。
印花稅課徵的對象限於法律列舉的憑證類型。現行課徵範圍包含四類:銀錢收據,指收到銀錢所立的單據、簿、摺,包含收款回執、解款條、取租簿摺等,但兼具營業發票性質的銀錢收據與兼具銀錢收據性質的營業發票不包括;買賣動產契據,指買賣動產所立的契據;承攬契據,指一方為他方完成一定工作的契據,例如承包工程、承印印刷品、代理加工契據;典賣、讓受及分割不動產契據,指設定典權及買賣、交換、贈與、分割不動產,向主管機關申請物權登記的契據。第一款已刪除。
紅色為不動產經紀人、灰紅為地政士;空白柱代表該年未出現。資料來源:考選部公告試題、LandExam 自研引擎逐題比對民國 100–114 年題庫。
以下是引用本條的代表題目(依年份倒序),每題標註考試類型、年份與科目。點擊題卡到 LandExam 看完整題目、選項與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