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公用財產經撥為公用後,遇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由財政部查明隨時收回,交財政部國有財產局接管。但撥用土地之收回,應由財政部呈請行政院廢止撥用後為之:
一、用途廢止時。
二、變更原定用途時。
三、於原定用途外,擅供收益使用時。
四、擅自讓由他人使用時。
五、建地空置逾一年,尚未開始建築時。
非公用財產撥為公用後,若用途廢止、改用途、在原用途外擅自收益、擅交他人使用,或建地空置超過1年還未開工,財政部應查明收回;土地須先報行政院廢止撥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