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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財產法 · LAW ARTICLE

第 49 條

ARTICLE TEXT · 條文全文

條文全文

非公用財產類之不動產,其已有租賃關係者,得讓售與直接使用人。

前項得予讓售之不動產範圍,由行政院另定之。

非公用財產類之不動產,其經地方政府認定應與鄰接土地合併建築使用者,得讓售與有合併使用必要之鄰地所有權人。

第一項及第三項讓售,由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辦理之。

PLAIN · 白話解讀

已有租賃關係的非公用不動產,在行政院規定可讓售範圍內,可售給直接使用人;地方認定須與鄰地合併建築的,也可售給有合併必要的鄰地主。

  • 已出租且屬可讓售範圍
  • 或經地方認定須合併建築
  • 由國產管理機關辦理讓售
考點承租或鄰接並不代表當然有權要求政府出售,仍須符合範圍及必要性。
FAQ · 常見問題

關於 國有財產法 第 49 條

國有財產法第49條的白話文意思是什麼?
完整白話解讀請見本頁上方「PLAIN · 白話解讀」段落,內含 3 點要件條列與考點 callout。 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之 國有財產法第49條為準(見本頁「條文全文」)。
國有財產法第49條最常考什麼題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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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財產法第49條在哪些年度的題目涉及?
本條在民國 100–115 年共出現 0 題(低頻考點)。詳解請見本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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