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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捐稽徵法 · LAW ARTICLE

第 20 條

ARTICLE TEXT · 條文全文

條文全文

依稅法規定逾期繳納稅捐應加徵滯納金者,每逾三日按滯納數額加徵百分之一滯納金;逾三十日仍未繳納者,移送強制執行。但因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於納稅義務人之事由,致不能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六條之一規定期間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捐者,得於其原因消滅後十日內,提出具體證明,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回復原狀並同時補行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經核准者,免予加徵滯納金。

中華民國一百十年十一月三十日修正之本條文施行時,欠繳應納稅捐且尚未逾計徵滯納金期間者,適用修正後之規定。

1
歷年考過次數 · 100–114 年
0 個年度,最近 105
經紀人 0 · 地政士 1
100107114
DATA · 歷年出題分布

15 屆考試中出現於 0 個年度

紅色為不動產經紀人、灰紅為地政士;空白柱代表該年未出現。資料來源:考選部公告試題、LandExam 自研引擎逐題比對民國 100–114 年題庫。

100101102103104105106107108109110111112113114
不動產經紀人 地政士
FAQ · 常見問題

關於 稅捐稽徵法 第 20 條

稅捐稽徵法第20條的白話文意思是什麼?
稅捐稽徵法第20條完整條文請見本頁上方「條文全文」段落,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本條在不動產考試中多與稅捐稽徵法同章節條文一起出題,建議搭配相關條文比對適用情境。
稅捐稽徵法第20條最常考什麼題型?
歷年 1 題考古題中,出題重心常在條文要件辨析、與相關條文競合適用、以及具體案例事實判斷。詳解請見本頁「歷年考題」。
稅捐稽徵法第20條跟哪些條文容易混淆?
本條在不動產考試中常與稅捐稽徵法同章節條文一起出題。建議使用 LandExam 的「跨法規對照」hub page 查看本條的相關高頻條文。
稅捐稽徵法第20條在不動產考試考過幾次?
根據 LandExam 對民國 100–114 年共 15 屆不動產考試的逐題比對統計,稅捐稽徵法第 20 條共被引用 1 次、地政士考試 1 次,最近一次出現於105 年。資料來源:考選部公告試題、LandExam 自研引擎逐題比對。
稅捐稽徵法第20條在哪些年度考過?
本條在民國 100-114 年共出現 1 題(低頻考點)。詳解請見本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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